法院光辉旗帜 人民心中天平 - 记响水法院刑庭副庭长潘丽华
作者:陈杰 发布时间:2009-03-19 浏览次数:2864
潘丽华同志,系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2007年该同志负责的少年法庭庭被团省委、省综治办、省高院联合授予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个人被县宣传部、团县委等部门联合表彰为“十佳青年卫士”,当选为县政协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2008年,又被响水县政法委、县严打整治领导小组联合表彰为全县严打整治专项斗争“先进个人”。2009年,被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表彰 “个人三等功”称号,被盐城市委政法委、市妇联、市中院联合表彰为“优秀女法官”,同时被市妇联表彰为“三八红旗手”。作为一名女法官,其自觉克服审判工作的各种艰苦条件,忍受了许多常人难以想象的艰辛和不便,多年来默默奉献,无怨无悔。
一、办铁案,促和谐。该同志扎根刑事审判工作一线,自独立办案以来,个人共审结案件400余件,没有一件超审限案件,2008年成为我院历史上刑事案件审结过百第一人,连续10年结案数量在全院刑事审判人员中名列第一,在盐城市法院系统刑事审判人员质效排名中名列前茅。
她说,相比于其他庭室,在刑庭,肩上需增添更重的责任。刑事审判要力争把自己所办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该同志坚持依法公正审理每一起刑事案件,对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始终如一地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同时保证自已审理的每一起案件程序规范合法,实体处理公正。对案情复杂,卷宗材料数十本,被告人又翻供,审理难度大的案件,该同志认真阅卷,制定详细的庭审提纲,反复核对事实和证据,反复研讨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在审理这些案件时,不仅注重案件的法律效果,还注重社会效果,办案的同时注重两个效果的统一。2008年,在一起沈雷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件中,被告人沈雷用一根木棍击打于某头部,致于某颅部损伤构成重伤,后被害人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该同志受案后考虑到被告人作案时不满十六周岁,案发后并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即自首等情节,立即向院领导汇报,按照院领导部署,商定调解方案,明确做好调解工作。并考虑到被害人于某是外地人,通知调解应给于被害人充足准备时间,还要兼顾案结事了,避免给被害人带来诉累麻烦和不便,于是在受案后立即通知被害人,并给予两天准备时间。同时在组织双方调解时,该同志考虑到案发时间与今已过五年,被害人于某是外地人,肯定会担心司法不公的思想顾虑,于是通知双方亲属到场,主动让座倒茶,语言上亲切近人,创造一个宽松的良好氛围,特别让被害人真正放心,信赖法官,积极参与调解。对被告人及亲属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其主动自觉认识到犯罪危害性和给被害人造成伤害的严重性,以能够真正认罪悔罪。在该同志的积极调处下,被告人表示以后不再犯,并向被害人真诚道歉,且当场交付赔偿医疗费等41000元,争取得到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表示双方此前无积怨,年少无知,现能知错悔改,并赔偿全部费用,保障二期手术得以顺利实施,故书写谅解书表示认可。被害人表示:“幸亏潘庭长,真是人民法院为人民,人民法官为人民啊。”一句发自其内心的肺腑之言,是对该同志不畏辛苦调解的真正诠释。被害人曾提出到法院送锦旗,但被潘庭长婉言谢绝,后被害人又致信致电《扬子晚报》,《新民晚报》等媒体,请予以报导。至此,她主审刑事案件做到了定性准确,量刑恰当,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调解率达到86%,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二、帮教助,协矫正。在该同志从事14多年的少年刑事审判工作中,一直担任审判长,已审结少年犯184人,帮教121人,她的善意、她的真情让一颗颗狂躁、冷漠、甚至扭曲的内心归于理性,让一双双索然、落没的精神得到爱的升华。
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该同志始终强调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严格执行刑事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倡采用圆桌方式进行审判。作为一名女法官,她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工作,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未成年犯罪案件,她邀请从事共青团、妇联、教育等工作的人民陪审员组成少年法庭合议庭。亲自到司法行政部门为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人,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确保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行使各项诉讼权利。在庭审中她注意未成年被告人的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态,态度严肃、和蔼,用语准确、通俗易懂;其语言表达同未成年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及认知能力相适应;发现有对未成年被告人诱供、训斥、讽刺、或者威胁的情形时,及时制止;组织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共同对未成年被告人教育,帮助其认识犯罪的原因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做到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在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时,以预防为目的,充分考虑其回归社会的需要,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适用非监禁型条件的尽量适用非监禁刑。
对未成年犯罪案件,该同志提出不仅注重庭审教育,还做好庭后帮教,使教育工作向后延伸。随着未成年被告人大都被从轻或减轻处罚后,判处非监禁刑的少年犯人数逐年增多。她对在社区接受矫正的未成年罪犯,要求他们按期报告其工作、学习情况,法定代理人报告其履行监护职责情况,不仅可以掌握被告人的学习生活情况,还可以促进其健康成长。在审理被告人魏善雷等三名被告人抢劫案,该同志于3月对其判处非监禁刑,同年4月份,她就走访到三名少年犯所在地了解他们的学习生活情况。发现其中一名叫陈得康的少年犯,其主观上想上学读书,但其父母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让其上学,要求其外出打工,为此该同志立即到有关部门核实情况后,与张集乡中学、张集乡人民政府进行协商,张集中学的领导当即表示免去其全部学费,乡政府也责成民政部门对其家庭进行经济帮助。当年9月,陈得康打来电话,报告以较好成绩考取了县二中高中部,感谢“潘妈妈”给予帮助。
三、严自律、清廉洁。该同志始终坚持严肃执法,铁面无私,刚直不阿,自觉抵制社会上的各种不正之风,吃请不到、送礼不要,不向邪恶势力低头,不受人情关系左右,不为物质金钱动心。在审理案件中,经常有被告人的亲友为了达到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目的,通过各种途径请人向该同志说情,请其吃饭、赠送礼品,该同志能够不为所动,对说情人明清法理,对送礼的人严辞谢绝。在工作中,能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朽思想的浸蚀,保持一身正气、两袖清风的法官本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