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淮安讯:采取虚列水泥款、虚列工程材料款的方式共占有公款5488元;采取收入不入帐的方式,将水利服务站收取的3万元工程款占为己有;挪用水利服务站人民币3万元借给他人使用。3月17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一审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对被告人张某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的判决。
张某某,男,1961年3月20日出生。原系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第十五届人大代表,曾任淮安市淮阴区凌桥水利服务站站长。因涉嫌犯贪污罪,经淮安市淮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于2008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
审理查明,2004年7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凌桥水利服务站账上,采取虚列水泥款的方式非法占有公款人民币12000元;2005年6月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在凌桥水利服务站冒用他人名义,以虚列工程材料款的方式非法占有公款人民币42880元;2006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将凌桥水利服务站收取的3万元工程款占为己有;2006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从凌桥水利服务站挪用公款人民币3万元借给周某。2006年5月、2007年5月,周某两次还给被告人张某某共计人民币25000元,被告人张某某均未交会计入账。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04年2月24日被任命为凌桥水利服务站站长。张某某系淮安市淮阴区纪检监察机关和反贪机关在掌握其贪污公款人民币54880元的情况下,电话通知其到指定地点而到案,经教育后交代了司法机关事先掌握的贪污事实,并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贪污3万元和挪用公款3万元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