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没去旅游不退钱 消费者起诉旅行社成功维权
作者: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9-03-18 浏览次数:821
本网南京讯:报名参加跟团旅游,不料出发前突发疾病,旅游没去成,导游承诺退钱,结果这一退就是一年,老张为此多方奔波,一怒之下,老张把旅行社告上法院,近日,南京秦淮法院审结此案。
2007年底,老张跟随单位近百名同事准备前往云南旅游,旅行社收取了每人4000元的旅游费用。谁料出发前一星期,老张患病了,只得放弃这次旅游。旅行社表示,老张要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才能将机票费退还,老张就在旅行社出团的当天,将病历资料都给了带队导游小常,小常当即表示,等带团一回来,就把老张的团款都退给他,临行前,小常给老张写了欠款单据并盖了公章。
可过了一段时间,小常的口气却变了,推脱着不给办理,老张无奈去找旅行社的负责人陈经理。陈经理表示,退机票有个时间,最长要等六个月,请老张耐心等待。因为老张没出去玩,食宿、景点门票等费用也没有产生,旅行社就把这些钱共计2500元退给了老张。
几个月以后,老张找到旅行社,旅行社答复说机票钱还没退。老张有点疑惑,这么久还没退,不会旅行社根本就不想退吧,老张多了个心眼,到旅行社当时订票的飞机票出票点询问,答复是机票钱早就退了。
庭审中,旅行社辩解说,导游和其他工作人员承诺要给老张退款,指的是在云南省内的短期机票和其他旅游费用(住宿、车票、门票、餐费、导游费等)共计2500元。而旅游费中打折的长线机票“不得签转更改退票”是行规,从南京到云南的长线票因为是打折的并没有退还,这是航空公司的规定,航空公司没退给旅行社,旅行社就无法退给老张,这在旅行社宣传单上写得很清楚。
最后,经过法院调解,旅行社同意退给老张1200元,老张也不再追究精神损失费。秦淮法院法官认为,旅行社提供的宣传资料虽然写明“打折机票一经售出不得转签、退票”,但宣传资料不足以证明行规的存在以及老张认可这样的条款,故此不得不承担赔偿老张损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