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李某与许某欠款纠纷一案,人民法院支付令发出十年后权利人的权利才得以落实。
本案如东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1月11日发出支付令。权利人李某于1999年7月19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450元。经如东县人民法院执行,于1999年12月30日因被执行人无金钱履行能力而作出中止执行裁定。2007年5月19日申请人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同年5 月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许某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被判十一年有期徒刑,其仍在服刑中,许某欠债较多,无金钱履行能力,其家庭于2004年6月13日分家,其有楼房、家具、家电等财产可供执行,但这些财产被双甸基金会于1999年诉讼保全,该案也在执行之中。法院拟将被执行人家庭(包括其子小许的)价值较大的动产执行给申请人,因申请人不同意接受财产,被执行人又无金钱履行能力,法院无法执行而终结执行。2008年8月8日申请人又申请恢复执行,并以被申请人的欠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为由,请求追加许某之子小许为被执行人,被法院裁定准许,在执行人员多次做小许工作的情况下,2009年1月13日,小许做出了归还李某欠款的计划,于2009年1月13日履行人民币2000元,于2009年10月30日前将欠款人民币6000元履行完毕,余款申请人表示放弃。
至此,申请人十年中无数次的上访,所花电话费、车旅费近万元,县人大、政法委多次关注的执行案件才有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