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法院安丰法庭采用判前先释明、判后再调解实现案结事了
作者:梅小薪 发布时间:2009-03-17 浏览次数:513
本网盐城讯:近日,东台法院安丰庭对一起判决案件,通过判前先释明、判后再调解的方法,敦促当事人和解履行,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定分止争的司法目标。
同时,黄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胡某所有的位于东台市某镇村组的房产予以保全,法院依法作出保全的民事裁定,并向房产管理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
审理中,胡某辩称,黄某所诉与事实不符,我是受黄某委托为其代销木材。况且,黄某的木材存在质量问题,我多次要求其将木材拖回,但黄某没有拖回。请求驳回黄某对我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主张胡某欠其货款6万元,有被告胡某出具的欠条为证,胡某未能按约还款,黄某要求胡某偿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成立,应当予以支持。胡某辩称其与黄某之间系委托销售关系以及黄某的木材有质量问题,对此,黄某予以否认。胡某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三位证人到庭作证,但三位证人均是卸货的工人,三位证人对两人之间如何洽谈该笔木材生意以及结账的情况均不知,故黄某的主张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因多次调解未果,依法作出判决,支持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
但此时胡某已经与同村村民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如果本案不及时妥善处理,又会引发新的诉讼案件。本案判决送达时,承办法官通知被告当面送达,由承办法官、庭长对案件判决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方面等方面做了大量判前释明工作。判决书送达后,承办人又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反复做当事人思想工作,并告知胡某:你已经收取买方的房屋买卖定金5万元,目前你欲出售的房子被法院保全,如本案不及时调解了结,买房人会以违约之诉,再次将你作为被告告上法庭。通过摆事实、讲道理、释法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帮助被告胡某打开心结。接到判决书3日后,被告胡某主动打电话与承办法官联系,将5万元履行款送到法庭,原告黄某见此情形,主动表示谅解,考虑今后双方业务关系,自愿放弃1万元款项。最后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