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法院健全四项机制着力压降“四项”案件
作者:华灵芾 杨庆红 发布时间:2009-03-13 浏览次数:514
本网无锡讯:针对“四项”未结案件及十八个月以上未结案件较多的现状,江阴法院于近期开展集中专项检查,通过健全四项工作机制,着力压降“四项”案件数量。
一是严格“四项”案件审批机制。申报“四类”案件,必须先经合议庭和业务庭研究,并形成记录,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统一报批格式和条件,符合法定事由需变更审限的,承办法官应填写变更审限呈批表,并按要求附相关的书面材料。六个月以上未结的案件,承办人要自带卷宗和部门领导、分管院长审批的手续到审管办进行网上审批。严格审批权限,分管院长和部门负责人严把审限审批关,对于变更原因不明确、所附材料不齐全的一律不予批准,从源头上减少隐性超审限案件发生,以达到长期规范的目的。
二是建全“四项”案件预警机制。为提高“四项”案件统计操作的规范性和数字准确性,要求各审判业务庭建立电子台帐,每月梳理“四项”未结案件,实现庭内预警和动态跟踪,对发现问题的逐案排摸未结具体情况,要求承办人和合议庭提出明确的解决方案、进展计划、审理计划和处理时间表,并落实责任到人。审管办通过实时监控,发现情况,以电话等形式发出预警提示,促使部门负责人和审判人员不断提高认识,准确把握审限变更的时点和类别,确保与“法院综合信息系统”相关信息的一致性。
三是完善“四项案件”督查机制。审管部门定期对案件恢复审理工作、审限审批合理性及必要性等进行专项检查,通报案件清理进度,对“四项案件”进行不定期抽查,将超9个月以上的未结案件及承办人予以全院通报,并发出限时审结通知书,要求逐案明确工作进度和责任措施。纪检监察部门加大检查监督,对人为原因导致审限推延、违反法定程序办案造成不良后果等违法违纪行为将严肃查处。
四是建全“四项案件”沟通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审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功能,加强与办案庭室和鉴定科联系,做到全面及时掌握四项案件的动向,督促承办人及时输入和报批四项案件。完善部门间的工作衔接手续,制定案件流程事项表格,要求每一个环节事项完成后进行登记,做到时间接点准确、工作要求指示明确,减少各个环节沟通和理解上的分歧。减少因公告、鉴定、评估、审计等环节对审批周期的影响,缩短案件审理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