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上诉率高原因并提出对策
作者:朱益倪 发布时间:2011-03-02 浏览次数:1023
2008年以来盐城亭湖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412件,审结1328件,其中判决374件,上诉56件,上诉率为15%,远远高于同期民事案件的上诉率。
原因:1、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实行的是“一裁两审”的单轨制,并且“仲裁前置”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案件经前置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其中标的额小、争议不大的案件大都在仲裁程序已调解、裁决处理完毕,一般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双方矛盾通常较为尖锐,利益冲突大,调和的可能性极小,在法院作出判决后,容易导致上诉。
2、劳动者期望值过高。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实存在或多或少的瑕疵或过错,劳动者往往会利用用人单位财务管理和考勤制度上的漏洞漫天要价,提出的过高请求,甚至有些请求事项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导致一审判决驳回大部分诉讼请求后上诉。
3、群体纠纷比例大。劳动争议上诉案件中群体纠纷比例较大,近三年每年劳动争议上诉案件中有50%以上案件属于群体纠纷,群体性纠纷争议人数众多,部分企业甚至出现投资人出逃现象,几乎无能力按照劳动者要求兑现款项,导致群体纠纷案件当事人情绪波动,易产生抱团上诉现象。
4、上诉成本低廉,导致当事人恶意上诉。
5、法官释明难度大。劳动争议案件既涉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又涉及众多的行政法规、地方规章等,法律规定的空白点多、政策性、专业性强,劳资双方对一审法官作出的法律释明理解不透,有的甚至断章取义,片面适用对各自有利的规定,只要一审判决无法达到自己的“预期目标”则果断上诉。
对策:1、加大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劳动者主动了解诉讼风险,正确理解劳动法并依法维权,避免滥诉和非理性的诉讼发生;另一方面提高用人单位的劳动法律意识,规范企业在用工、管理及工资方面的制度,从源头上避免和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
2、健全多元化解决机制。从源头入手处理劳动争议,充分发挥企业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行业协会的调解作用。通过构建基层调解网络,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重心前移,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尽可能把劳动争议化解在初始阶段、解决在基层,其次,加强与仲裁委、劳动监察部门、建设局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保持信息通、资源共享,取得相关部门的配合,妥善处理群体性纠纷并对用工单位的违法情况及时处罚,一定程度上预防同类违法情况的发生。
3、妥善处理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为了保证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及司法尺度的统一,最好采取同批案件同时审结的做法,从而最大限度地促使群体纠纷当事人理解并认同法院裁判。对有特定社会背景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要慎于下判,积极同相关主管部门沟通、协商,依法务实、灵活地找出妥善处理案件的最佳方案,促成劳资双方达成谅解,统筹兼顾各方利益,有效化解劳动争议。
4、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深化“诉调对接”工作。加强与劳动局、仲裁委、总工会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坚持和完善例会制度、定期通报制度和委托调解制度,通过把握好“三个环节”深化诉调对接工作,即案前,加强沟通协调,将审理工作适当前移,掌握动态消息,寻求破解良策;案中,加强诉讼调解,主动邀请特邀调解员共同调解,合力解决纷争;案后,加强息诉息访,稳定当事人情绪,钝化矛盾,实现劳动争议纠纷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诉讼调解的“无缝对接”。
5、做好判前释明和判后答疑工作。对于经调解无效的案件,在制作判决书时努力做到说理认定透彻到位,援引法律法规明确,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充分了解判决结果的合理合法性。对于判决的案件,主动答疑解惑,引导劳资双方服判息诉,避免在诉讼过程中的盲目上诉和不当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