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悠购房户获刑又罚金
作者:仇志坚 发布时间:2009-03-13 浏览次数:1000
本网淮安讯:日前,江苏省金湖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
被告人张某是淮安市楚州区南闸镇人,从事个体经营。2003年8月至2005年6月,张某在金湖县黎城镇采用与他人签订虚假的售房合同作为借款担保的手段,骗取购房户周某人民币40000元,骗取购房户毛某人民币4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志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但未能退还脏款,给被害人造成较大损失,应酌情从重处罚。为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