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扬州讯:双方在法院协议离婚后,女方第二天又跑到法院表示对财产分割部分的协议要求更改。承办法官向其作了法律知识宣传后,告诉她:“我们改不了。除非你前夫同意。”
高邮法院于2008年12月24日调结了原告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案件,协议中双方自愿离婚,并对房屋归属及子女抚养问题作出约定,并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且双方的代理人也在场。在该协议达成的第二天,被告王某又来到法庭跪在承办人表示她不同意其所签的协议内容,她要房产而不要原告补偿款,承办人对其进行了劝解,并解释在双方签字时已说明签字即生效,现调解协议已生效。鉴于被告的的情绪很激动,承办人也与原告的代理人及被告的代理人电话联系,希望他们多做原告的工作,看双方能否再对有关事宜重新达成补充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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