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泽法院强化人民陪审员“教育式审判”显成效
作者:陈书敬 杨青 发布时间:2009-03-12 浏览次数:538
本网淮安讯:洪泽法院在审理涉少刑事案件过程中,注重贯彻落实寓教于审,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采取“教育式审判”,成效显著。截至日前,该院涉少刑事案件陪审率达95%,服判息诉率达100%,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未成年人案件无一重新犯罪。
为加强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该院从关工委、妇联、工会、共青团、学校、老干部局、司法局等单位选拔或特聘多名熟悉未成年人心理、热心教育事业的人担任人民陪审员,利用他们在教育学、心理学等专业学科方面知识和经验,推行独特的“教育式”审判模式,为未成年犯调制定做了一道道符合不同未成年犯特点的“心灵鸡汤”。
在案件受理后,开展庭前调查,为庭审教育做好充分准备。该院让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前调查,通过走访家庭、学校、社区矫正机构,重点了解未成年犯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犯罪背景等,通过找准教育感化点,来选择最佳的教育方法。选择物品,对与未成年犯有关的、能使其触物生情的物品,如信件、生日卡、奖状、照片、团员证、学生手册等加以收集和借用,因为这些物品凝聚着少年美好的回忆,通过在庭审时展示“道具”,能促使少年犯良知早日复苏。选择人员,实践告诉我们,安排有利于挽救和教育未成年犯的近亲属、老师或与未成年犯有特殊关系的人参与庭审教育,可以消除未成年被告人与法庭的抵触情绪,增强教育效果和感化力度。选择方案,由于未成年犯之间的个性差异、案件差异、环节差异是明显存在的,因此,教育的方案也应尽量避免雷同而各有侧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未成年被告人主观恶性之深浅、悔改心情之强弱、与教育者关系之亲疏等,决定一个合适的庭审方案,引导法庭教育走向正确的轨道。
在案件审理时,开展法庭教育,以达到感化育人的目的。此阶段由人民陪审员按照了解的少年犯的具体情况,并精心选择侧重点不同的教育内容,寻找最佳的结合点进行“情、理、法”教育。“情理”教育,即以父母之恨、家庭之悲、亲属之痛为出发点,诉说失足少年的行为给自己和他人家庭造成的创伤和打击;“道理”教育,即以社会道德规范、公民应遵守的行为规则为重点,剖析失足少年的可咎之处,对他们进行道德缺损的修补;“法理”教育,即以国家的法律为基点,讲明失足少年的行为与法律的冲突,对其判刑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消除其不认罪伏法的抵触心理。
在案件宣判后,开展回访考察再教育,以巩固庭审教育效果。一是注重前途教育,实践中,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犯大都盲目乐观,以为万事大吉,而判处实刑或刑期较长的未成年犯又消极悲观、心灰意冷,针对这两种情绪,该院创新帮教制度,专门开辟“陪审员说法”,结合典型案例,告知回到社会的缓刑犯如不汲取教训可能重蹈覆辙,而判处实刑的未成年犯只要努力改造,仍然可以重新回归社会和家庭。二是注重心理教育,针对未成年犯在少管所关押期间,他们因烦躁、无助、茫然所产生的心理偏差和过激行为,该院组织人民陪审员对他们进行心理辅导,鼓励他们阅读励志书籍、观看心理疏导碟片,使其对做人、做事、学习、交往等方面有新的认识,从而舒缓压力,安抚烦躁情绪,促使他们在少管所平稳地度过监禁生活。三是注重假日教育,中秋节、春节等中国的传统节日对被关押的未成年犯们来说具有特殊意义,他们思念家庭和亲人的情绪会更加强烈,该院利用这一比较好的教育机会,组织人民陪审员向家长讲解家庭教育观念,帮助和引导家长与孩子的沟通、交流方式等,并由人民陪审员带领未成年犯的家人和他们见面,用家庭温暖和亲情来感化这些未成年犯。
实践证明,强化人民陪审员这种独特的“教育式”审判模式,一方面可以弥补少年法庭审判力量之不足,另一方面也是整合社会资源对未成年犯进行教育感化较好的尝试,通过人民陪审员精心选择感化点,认真开展各有侧重的教育活动,对未成年犯的思想和心灵能产生强烈的冲击和震动,从而达到预期的教育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