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断黄河谁之过?? 由传销引起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案审理纪实
作者:余增明 徐俊 发布时间:2009-03-12 浏览次数:958
本网淮安讯 贯穿江苏省淮安市境内的故黄河,是清河、淮阴两区的分界线。在繁华的北京北路上,一座名为“黄河桥”的水泥桥,又是连接两区的重要通道。
去年6月25日,一个极其平常的日子。黄河桥上车来人往,没有人会意识到即将发生着什么。
11时许,从桥北方向走来三个年轻人。当他们沿着右侧人行道行至桥中央时,靠近右边的男青年突然将左侧的男青年推倒在地,自己却跃身越过桥栏杆跳进了湍急的河水里……
好友电邀,开饭堂请其帮忙
去年5月的一天,正在广东深圳某软胶有限公司打工的农远威,突然接到来自江苏淮安的一个电话。
“喂,你是农远威吗?”
“是的。你是?”
“我是覃承启啊。才分开两个多月,连小弟的声音都听不出来了?”
“噢,小覃呀。你现在哪里啊?”
“我在江苏淮安。这里赚钱的路子比广东多多了。”
“那恭喜你呀。”
“咱俩谁跟谁呀,弟弟我要发财还能忘掉哥哥你吗?”
一通客套过后,农远威问:“你有什么事?”
覃承启说:“我还真有件事想请你帮忙。”
“什么事呀?”
“我跟几个朋友在这边承包了一家单位的饭堂,苦于人手不够,在当地找人又不那么放心。兄弟我就想到你了。”
“收入怎样?”农远威问。
“包吃包住每月至少3000元,怎么样?”
“能有这样的好事?”
“不会骗你的。你在深圳累死累活也就一千来块钱的收入吧?苦到什么时候是个头呀,还是抓紧过来吧。”
“等等再说吧。”
“我等你消息啊!”
怀揣梦想,辗转千里到淮安
农远威,广西天等县人。1977年出生的他,早在几年前,就跟许多农村青年一样,离开家乡加入了打工行列。2006年初,他在深圳某软胶公司找到一份工作,工钱虽然不算太多,但一年下来除去开销,几千块钱积蓄总还是有的。
也是在这家公司,农远威认识了小他8岁的覃承启。覃承启,广西靖西县人,1985年9月出生。
农远威与覃承启两人尽管在年龄上有一定距离,但由于是同省老乡的缘故,彼此认识时间不长便成为胜似兄弟的“好朋友”。特别是覃承启,不仅在言语上对农远威十分尊重,而且在与农远威相处期间毫不吝啬,如在逛街下馆子时每次都是覃承启抢着付款。
2008年3月,覃承启告别农远威,说是朋友介绍他到江苏做事。临别时,覃承启对农远威说:“弟到那边如果发展得好,一定会想到哥哥你的。”没想到,这才两个多月,小覃就打来了邀请电话。
一个月能挣三千元,对农远威来说诱惑实在是太大了。
他是家中的长子,下边还有两个妹妹和一个弟弟。因为家庭贫困,虽然已是三十出头的人了,可他还是光棍一条。多挣几个钱,尽快娶个媳妇,是他已经想了多年的事。如果真像覃承启所说,到江苏淮安能有三千元的月收入,一年下来就有几万元节余,娶妻生子的梦想不久就能实现了。
在覃承启再次打来电话后,他毫不犹豫地向公司辞了职,并于
噩梦开始,异乡失去自由身
出站后,一个熟悉的身影出现在他的面前,这就是覃承启。覃承启热情地接过农远威手中的包,说:“哥,辛苦了。”
到了马路对面,覃承启向农远威介绍了一个男青年:“这是我的朋友,名叫何根林,是专门来接你的。”农远威向何根林点点头。何根林从覃承启手中接过行李对二人说:“我把包送到旅馆,然后找个地方一起吃饭。”
不一会儿,何根林回来了。三个人在一家小饭馆点了几笼包子。吃完饭后,覃与何带着农远威在淮安的闹市区转了转,并向农远威介绍了淮安的风土人情及旅游景点等。晚上七点多,二人将农远威带到“新黄河旅馆”的房间里,待农远威洗完澡后,又和农远威一起吃了晚饭。睡觉前,农远威给家中打了个报平安的电话。
第二天早饭后,二人带着农远威沿黄河风光带观景。
8点30分,何根林说:“我的主管让我去上班,你们一起去看看?”
覃承启说:“好啊!”
农远威紧随着覃、何二人。
走进一个大房间里,农远威一看,黑压压一片,足有一百多人全都席地而坐,一个人在前边讲课。
听了一会,农远威明白了。这不就是在电视上看到的“传销”吗?难道覃承启把我骗来是加入传销组织的?
下课后,农远威问覃承启:“你跟我讲在淮安是承包饭堂的,饭堂在哪里啊?”覃说:“急什么?来趟江苏多不容易呀,先玩玩看看再说饭堂的事。”
下午,覃承启带着农远威又在当地的黄河广场附近转了转。然后将农远威带到了一桥之隔的富强小区一套住宅内。在这套不到70平米的两居室里,共有十多个青年男女。覃承启指着一个房间的地铺对农远威说:“住旅馆太贵了,从现在起你就在这挤挤吧。”
下午,农远威再一次问覃承启承包饭堂的事。覃承启终于说了实话:“叫你来是跟我一起搞天狮保健品传销的,只要你认真听课,并按要求去做,很快就会赚大钱的。”
“我不干,我要回家。”农远威态度坚决。
“不要这样,跟我一起去听几天课。如果你愿意,就支持我。如果不愿意,我给你买好车票送你回去,好不好?”覃承启说。
听覃承启这么说,农远威虽然一脸的不高兴,但还是随着覃承启回到了住处。晚饭后,同室人员跟他拉了一会家常,并互相讲了些故事笑话,就睡下了。
从第二天起,每天上午,农远威都要在何根林、覃承启“陪同”下一起去课堂接受“洗脑”,然后回到住处。睡觉时,卧室被人从外反锁着。只要出个门,哪怕是上厕所,都始终有人跟着。
覃承启将农远威的情况用电话向他的上线 “主任”李健进行了汇报。正带着何根林在外吃酒的李健让何先回去与覃承启一起做做农远威的工作。
精神崩溃,跳进黄河求解脱
覃承启说:“我看像是装的。”
“那就没事了,今天继续带他去听课。”李健说。
早饭后,农远威又在覃承启、何根林陪护下到了课堂上。
11时许,课讲完了。
在返回的路上,何根林问农远威:“课上讲的你都听懂了没有?”
农远威说:“我一句都没听懂。烦死了,我要跳楼了。”
农远威的脚步越走越慢,何根林催着说:“快点呀,不要这么慢!”
农远威又来一句:“烦死了,我给我妹妹打个电话。”
农远威拨了一个号码后对着手机说:“表哥啊,我没有机会走了,他们把我看得死死的。我的手机快没电了,你来了也联系不上我。”
覃承启听到农远威打的是求救电话,便对农远威说:“你不是骗我们吗?你刚才不是说打给你妹妹的,怎么打给你表哥呢?你不要乱讲,不要说我们在这里绑架你,和我们先回住处。”
黄河桥上,覃承启在前,何根林在左,农远威在右,呈前三角队形由北向南走着。当走到桥中央时,何根林毫无防备地被农远威推倒在地,只见农远威跃身越过桥栏杆,“嘭”地一声砸进了湍急的黄河里。
覃承启听到身后有动静,转头看到何根林倒在地下,却不见了农远威。何根林说:“快,农远威跳河了。”
覃承启、何根林二人迅速下河展开施救。然而,由于水深流急,待他们开始施救时已不见了农远威的踪影。
下午3点多钟。一位钓鱼人在拿鱼杆时感觉鱼线下有重量,便轻轻地向岸边收鱼线,结果钓上来的竟然是一具尸体。
经辩认,正是几个小时之前从桥上跳下的农远威。
一审认定,构成非法拘禁罪
2008年10月,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向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覃承启、何根林、李健犯非法拘禁罪,并当庭提供了三名被告人的供述及其他相关证人证言和辨认笔录、传销人员名单记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回函、农远威通话清单、尸体照片以及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公安局发破案及抓获经过等书证。同时,死者农远威的父母农会安、黄玉荣二人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健、覃承启、何根林从事传销活动,其中李健为传销点的负责人。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农会安、黄玉荣共生育两子两女,被害人农远威系长子,于
法院认为,被告人覃承启、何根林、李健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覃承启、李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何根林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覃承启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健,属立功,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覃承启、何根林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依法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健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处被告人覃承启有期徒刑八年,判处被告人何根林有期徒刑七年;判令被告人覃承启、何根林、李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农会安、黄玉荣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合计人民币148907元,由李健承担40%,即59562.8元,覃承启承担40%,即59562.8元,何根林承担20%,即29781.4元。三被告人互负连带责任。
终审裁定,上诉要求被驳回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健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他被告人及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表示服判。
李健上诉提出,其没有具体实施非法拘禁行为,在整个事件过程中没有起主要作用,被害人的日常生活是覃承启和何根林负责的,被害人是自杀的,其死亡后果不应当由自己承担责任。
淮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上诉人李健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建议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审判决。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
针对上诉人李健所提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李健、原审被告人覃承启、何根林的供述,证人乔某某等人证言证实:本案上诉人李健、原审被告人覃承启、何根林系天狮产品传销组织成员,其中李健系该传销组织在淮安市清河区富强新村所设传销点的负责人,覃承启、何根林系李健下线,负责发展新的传销组织业务员,并向李健“汇报”。
上述事实足以认定上诉人李健为了发展传销组织下线,在得知覃承启将农远威骗至淮安后,安排覃承启和何根林看控农远威的日常行动,不让农远威有机会单独与外界联系,直到农远威同意参加传销组织为止,其主观上具有非法限制他人自由的故意;客观上,覃承启和何根林在李健的安排下具体实施了非法限制农远威人身自由的行为,并造成农远威为脱离控制而跳河溺水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上诉人李健与覃承启、何根林构成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且具有致人死亡的加重处罚情节。李健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原审判决认定李健犯非法拘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之刑罚符合法律规定,量刑适当。上诉人李健的上诉理由均无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法律链接】
(1)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