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日前,江苏省泰州中院行政庭裁决了李某诉泰州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上诉案,一起邻居双方的建房纠纷终于法理清晰是非明了。法院在行政协调未果的情况下,依法作出了公正裁判,双方对裁判结果均表示接受。

江苏省泰州市某乡镇村民原告李某与第三人规划行政许可申请人宗某为东西邻居。20088月,规划部门根据某乡镇村民申请人宗某的建房申请,审查后认为个人住宅主房原地翻建两层的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向其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发放后,邻居李某提出了意见,认为规划许可建房占用的土地曾被其祖上使用过,且许可行为程序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此同时,宗某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排除妨碍,判令李某不得阻止其建房。双方各执牛耳,矛盾一触即发。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持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的村民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建筑的房屋在原告李某的房屋东侧,位于申请人宗某合法使用的集体土地上,宗某持有该地块合法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在法庭上宗某出示了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但是李某仍然以其祖上曾经拥有过该地块现在不应当许可他人建房为由主张撤销规划许可,法院认为依据不足。根据法律规定,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诉讼上的法律利害关系,且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该案的原告亦非因规划部门的发证行为侵犯其相邻权而起诉。因此,规划部门许可宗某在其合法拥有使用权的集体土地上依照规划建房与原告无行政诉讼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该许可不侵犯宗某的相邻权,据此法院裁定驳回了李某的行政起诉。

规划许可起争议,行政审判断是非。法院行政诉讼裁决后,当事人之间的排除妨碍的民事纠纷同时也落下了法槌,裁决李某不得阻止宗某的正常建设。案件裁判后,双方对立情绪逐渐稳定缓和,宗某表示将严格依照规划许可的内容执行其家庭的建房计划,争取早日搬进新居,为了邻里和谐,也可以给邻居适当的经济补偿。通过案件的审理,各方当事人一致认为对于农村社会秩序稳定,百姓生活和睦,高效、公正、便民的行政审判也可以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