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单方面认定辅导师旷工 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钱荣根 邓文瑶 发布时间:2009-03-10 浏览次数:880
本网无锡讯:心理辅导师生病外出就诊,提供证明材料有瑕疵,诊所单方面认定其旷工,双方数次闹僵后走上了法庭。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小陈心理行为诊所由小陈开设经营(个体工商户)。2008年3月,诊所与小张签订劳动合同,小张在一次外出就诊时,因为没有提供请假条,提供的《疾病证明单》也未加盖医院的公章,诊所以此认定他旷工。2008年8月,小张向仲裁部门提出申诉,仲裁部门作出裁决:小张与小陈诊所自
小张辩称:劳动仲裁部门的裁决是正确的。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构成劳动关系。虽然小张提供的《疾病证明单》未加盖医院章,但其补交了请假条,向诊所说明其因患病入院治疗及办理人事档案需要请假,小陈诊所收到《疾病证明单》及请假条后并未对小张缺勤的性质进行确认并书面通知,故小陈诊所以此要求确认小张旷工并不成立。小陈诊所主张扣除旷工天数后计发工资,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加上其将社会保险费计算在工资中,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法律规定,现小张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及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法应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1、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诊所支付小张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人民币4200余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