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自2011813日起实施后,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有人认为婚姻法新解释是男人的“福音”,保护了在婚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损害了妇女的利益。截止2012212日,该司法解释实施已半年,从司法实践来看,该解释是否弱化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呢?

 

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法院调查显示,自去年8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实施后,该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与同期相比未有明显的变化。

 

滨湖法院对该院同期受理的离婚案件数进行了调研,数据显示,2010813日至2011212日,该院受理的离婚案件数为345件;2011813日至2012212日,该院共受理314件离婚案件。从数量来看,该司法解释实施至今并未导致离婚案件增长,反而有所下降。

 

滨湖法院负责离婚类案件的法官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而非以房产为基础。夫妻双方一旦提出离婚,涉及到的因素可能是多方面的,房产的分割只是双方离婚考虑的因素之一,如果夫妻感情已然破裂,即使房产是对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还是会选择结束婚姻。

 

该法官也表示,法律只是现实中的一个影子,法律规定是一条线,家庭生活、夫妻感情是另一条线,《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是为夫妻感情出现问题要去离婚,要求法院解决纠纷的时候,提供的一个标准和规定,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家庭生活正常、夫妻感情良好的情况下,《婚姻法》是不会走入家庭的。对于夫妻来讲,维系感情是至始至终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