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35上午,在如皋法院行政庭副庭长马跃办公室内,如皋苏如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在责令企业停产的执行笔录上签上自己的大名,这标志着如皋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的与如城镇30万居民饮用水息息相关的非诉执行案件成功结案。

34上午,如皋法院立案庭受理一起如皋市环境保护局申请的非诉执行案件。其申请书称,如皋市苏如化工有限公司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建设N-氯代丁二酰亚胺和N-溴代丁二酰亚胺两项目并投入生产,且私埋暗管,将含高浓度CODcr的化工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如海运河,超标14倍。该排水口距自来水厂取水口3公里许,严重威胁如城地区近30万居民的生活用水安全。2008627,如皋市环保局作出皋环罚字[2008]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苏如化工公司停止N-氯代丁二酰亚胺和N-溴代丁二酰亚胺两项目生产并处人民币伍拾万元罚款。苏如化工公司不服,向南通市环境保护局提出行政复议,南通环保局于20081126作出通环复决字[2008]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如皋市环保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苏如化工公司于2008年年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撤诉。目前苏如化工公司未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仍在进行非法生产,请求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庭人员接到此案后,感到案情重大,立即向分管院长、院长报告。院党组书记、院长吴存银当即向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陈慧宇书记报告,陈书记指出,一定要尽快、妥善处理此案,保护30万居民饮水安全,并明确由市委政法委王晓明副书记具体协调此事。分管行政审判的副院长郝玮与行政庭庭长余建国立即赶到市委政法委向王晓明副书记汇报案情。王晓明副书记听完汇报后,当场给苏如化工公司所在的袁桥镇党委书记谢万健打电话,要求协助法院迅速妥善处理此案。郝玮副院长、余建国庭长马不停蹄地赶往袁桥镇。谢书记非常重视此事,召集在家的镇长、副书记,通知苏如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会商、协调。协调中,丁某反映说,他们公司2004年生产邻硝基,当时取得了环评审批手续,但因邻硝基属危险品,没有通过安全监察部门的审批。安监部门建议生产现在的这种二N产品。2007年开始生产二N产品,并获得安全监察部门的审批,环评报告是通过如皋报到南通环保局,是南通没有批,责任不在公司;公司建有两个污水处理池,处理后的水70%再利用,生产用水及排放的污水每天仅1吨左右,是很有限的;另外,公司注册资金仅50万元,而处罚额就高达50万元,显然畸重,公司难以承担。郝玮副院长和余建国庭长表示,公司排污口与自来水厂取水口不足3公里,水质量问题直接威胁到如城镇30万居民的生活用水安全,排水污染超标是事实,应当立即停产,其他事宜可再与环保局协商。袁桥镇谢万健书记明确表态,虽然苏如公司在工业经济基础薄弱的袁桥镇,算得上纳税大户,很有可能培养为定报企业,但是从30万居民饮水安全考虑,苏如公司要服从法院的执行。丁经理表示再考虑考虑。从袁桥镇回如后,郝、余又与环保局交换了情况,建议环保局从公司经营实际状况考虑,对处罚金额作适当调整,环保局表示可以考虑。

35上午,承办此案的马跃副庭长通知苏如公司丁经理到庭谈话,对其反复宣传法律,要求其立即停产,并告知其两点:一是建议苏如公司迁址化工园区,袁桥镇政府届时将提供相应便利和帮助;二是停产后罚款数额环保局将酌减。丁经理反复权衡,终于同意停产并尽快搬迁至化工园区。马跃副庭长要求在场的环保局监察大队长严峰随时监督苏如公司的停产情况,如违反执行要求必将严惩不贷。36上午,如皋市环保局监察大队到苏如化工实地检查,确认已全部停产。至此,这起涉及民生的环保处罚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