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法院立足大局力促涉案企业调解获得四方共赢党委满意的效果
作者:岳朝友 傅德洋 发布时间:2009-03-09 浏览次数:397
本网淮安讯:近日,淮阴法院从大局出发,以保稳定、促和谐为目地成功调结一起涉及四方利益的企业转让纠纷案,为企业发展提供保障的同时,也为当地的经济建设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受到了党委的充分肯定。
2008年12月,某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某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炉压容器公司)承担不能与锅炉制造公司终止租赁合同的违约赔偿金。炉压容器公司辩称,双方表达的意思即是炉压容器公司对承租人的所有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开发公司,炉压容器公司无权解除与承租人的合同,请求驳回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来在2005年炉压容器公司将公司的部分厂房租赁给某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锅炉制造公司)使用,租期15年。2007年10月,开发公司以政策性回购方式将炉压容器公司土地及现有厂房和附属设施收购,炉压容器公司在收到开发公司部分款项后,立即终止对外租赁关系(续租合同由承租人与开发公司另定),由于炉压容器公司在与开发公司签订协议之前,没有征得承租人锅炉制造公司的同意,锅炉制造公司以“买卖不破租赁”法律原则拒绝迁让。开发公司与炉压容器公司达成收购协议后,又将厂区租赁给其他企业并约定了交付期限,交付期限的到来,开发公司如不能及时交付,则需支付10万元违约金,为此,开发公司十分着急,多次请求政府协调解决,都因对锅炉制造公司解除租赁关系后的补偿问题达不成协议。矛盾也因此激化,炉压容器公司几次组织100多人强行要锅炉制造公司搬出,锅炉制造公司以点燃液化气引爆来抗衡。
法院受理后,当地党委对此案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力促调解,取得共赢”。一把手院长亲自督办此案,并提出具体调解方案。负责承办案件的民二庭抽出精兵强将,仔细分析案情,找准切入点,做好调查工作。在案件审理中,始终心怀大局,力促调解,多次深入几家企业进行调解,使得炉压容器公司与锅炉制造公司最终达成协议,由炉压容器公司作出相应补偿,双方解除租赁合同的协议。案件成功调解结案,获得了四方共赢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