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淮安讯:“全年发生三起(含三起)以上差错案件的,年度考核不得被评为优秀与称职等次,待岗学习两个月。”3月份起,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的《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差错案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修改意见正式施行。

近几年来,淮安中院始终把案件质量、案件效率与案件效果作为头等大事紧抓不放,不断强化审判管理。早在2003年,就在全省率先建立案件质效指标考核体系,对全市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开展量化管理。200511月份,出台了差错案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被评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 次,被新闻媒体曝光的,造成当事人越级上访、缠访或造成重大信访事件的,人大启动个案监督程序的,被上级有关部门明查暗访通报批评的,因当事人反映强烈而受到有关部门批评的,其他违反程序和实体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审委会认为应当追究差错责任的等七种情形均认作为差错案件,并依所不同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该办法的出台实施,对提高审判人员的责任意识,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在全省质效指标综合考评中,淮安中院连续五年位居前列。

随着收案数的不断增多,案多人少矛盾的日益突出,通过什么的手段继续保持案件质量、效率和效果在全省的领先水平?淮安中院党组提出了“向管理要质量,向管理要效率,向管理要效果”口号,修订差错案件责任追究办法是其中的一项重举措。

修订后的追究办法其核心内容是进一步明确了差错责任主体,加大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如,因承办人计算错误或汇报事实错误造成的差错案件,由承办人承担双倍责任;由合议庭定案的案件,审判长与承办人分别承担完全责任,合议庭另一成员持错误意见的承担50%责任;由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由持错误意见的委员分别承担50%责任,等等。差错案件经评查定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分别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全年发生三起(含三起)以上差错的,年度考核不得被评优秀与称职等次,待岗学习两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