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我院组织人员对判处缓刑工作实际操作程序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详细彻底的调查研究,结合上级法院司法改革调研工作要求,查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被执行人对其认识没有重视。特别是未成年罪犯,被判处缓刑后,罪犯没有到其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报到。主观上认为所涉案件已经处理完毕,认为缓刑就是没有刑罚,对其自身没有任何影响,这无疑助长了再次犯罪的心里暗示。

二是监外罪犯户籍地和现居住地不一致。监外罪犯一般都无固定职业,释放后由于生活困难,经济拮据部分外出务工,也没有到当地司法机构登记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也没有留下具体的联系方式,以便通知监督。如果是举家外出,便无任何联系,易造成监管真空。

三是部门合力未充分发挥。在具体工作中,衔接还不够紧密,还没有最大发挥各个机关互相协助的作用。法院在对外地缓刑被告人作出判决后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而被告人没有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到,使当地相关机关不能及时对缓刑人实施监管。

四是部分案件未及时送达相关文书。由于审判人员较少、案件较多,审判压力重,也存在着在判决宣告后没有及时将缓刑材料移送至社区矫正机构的现象,影响了矫正机构正常及时开展执行活动,容易导致部分缓刑罪犯的临时脱管。

四、解决建议

一是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加强法院和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沟通和联系,建立缓刑工作的信息共享制度。建立网络信息库和设置专职联络员,使所涉缓刑人员名单、具体涉及案情、处罚类型、所在地区等相关信息在上述机关之间互享,建立被执行人个人档案,纳入监管范围,提高上述机关之间协调管理的效率,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缓刑工作。

二是间接监管优势明显,要加强运用。邀请社会上的力量如所在村委会、居委会、所在单位的同事和领导帮教缓刑的罪犯,使他们能够积极配合,经过教育改造转变思想,通过自己的主观努力和周围他人的积极引导,遵纪守法,重新做人。村委会、居委会人员,或其朋友和亲属作为帮教人,可以消除被执行人的心里抵触情绪,能够容易接受帮教人的帮教。通过帮教人关心他们的生活状况,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消除他们对社会的逆反心里和报复情绪,并适时做好法律教育和思想转变工作,达到监督管理的目的。

三是建立长期监督管理机制。提高对缓刑监督工作重要性、长期性的认识,制订长期有效的方案,依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管理,严格杜绝脱、漏管现象。并且组织培训,提高干警的审判业务能力,达到正确规范适用,有力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