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因不满女友提出断绝恋爱关系,先后三次在女友家门口放火受惩处。近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

王某与女友经别人介绍于2006年底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不久,因其语言举止不够稳重,女友便于次年初提出断绝恋爱关系,王某便多次发短信相威胁想挽回关系,但遭到拒绝。为报复女友,王某分别于2007416200832425日凌晨,先后三次骑摩托车携带塑料桶(装满汽油)、打火机等工具到居住在农村的女友家门口,将汽油泼洒在木门附近并用打火机点燃后逃跑,三次放火后均被人及时发现未造成严重损失。忍无可忍的女友及家人报警,后在外地警方的协助下,将潜逃在外的王某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