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下关法院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存在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作者: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9-03-03 浏览次数:580
本网南京讯: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建筑市场状态活跃,由建设工程纠纷引发的各类案件呈持续上升状态,部分案件矛盾易于激化,亟待引起重视。日前,下关法院就该院2008年审理的建设工程类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分析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为积极应对下一阶段工作,特别是金融危机对该类案件审理可能带来的影响打下良好基础。
一、基本情况
2008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新收36件,同比上升89%;结案33件。其中,判决15件,占45%;调解12件,撤诉4件,占48%。结案标的额1770万元。
二、案件特点
1.收案数呈明显上升趋势。2005年?2007年,该类案件收案均在15件至20件之间。
2.争议标的额大幅上升。2007年以前,该类案件标的额多在40万元以下。2008年,超过50%的案件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
3.案件审理难度大、周期长。建筑工程施工周期长、证据量大,标的高、牵连问题多,诉讼中往往呈现复杂的法律关系,审理难度较大。同时,工程造价和质量等技术性问题一般均需经过专业鉴定,审理周期相对较长。实践中,也有当事人为达到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目的,刻意利用程序权利拖延审理期限。
4.矛盾相对复杂、尖锐。此类案件常涉及民工工资,有的牵涉到层层分包、业主权益、材料供应方权益等多重因素,纠纷错综复杂。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矛盾激化,导致群体性事件,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合同效力的认定
诉讼中,当事人主张合同效力问题的占一定比例。合同的效力事关案件的性质、适用法律的处理结果,是审理的关键。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存在争议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主体不合法。《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公民个人既不能成为建筑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也不能成为合同承包人。实践中,个人作为工程承包人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沈国平诉宜兴市永固地基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沈国平系个人承包,无承揽资质。
2.违法转包。转包易造成投机行为,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难以保证,应严格禁止。部分案件中,诉讼双方均非建设单位,系施工企业将工程转手渔利、全面转包后发生的纠纷。此种行为往往以“内部承包”或“内部经营管理”形式出现,以逃避相关部门的审查。如江苏苏南建筑公司一案,由莫荣春以内部承包形式承接相关工程,后引发纠纷。
(二)合同履行中的问题
1.工期。合同中约定工程从开工到竣工的时间段,但施工单位往往因多方面原因未能按时竣工。另一方追究违约责任,施工单位则以对方未按进度拨付工程款导致工期拖延为由提出抗辩。由于对“按进度拨付工程款”约定不明,审理中判断谁违约在先成为难点。
2.竣工验收和质量保修。少数案件没有竣工验收方面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回避或不愿提供证据,导致工程是否合格无法确认。有些住宅楼工程尚未验收,但建设单位或开发商已让住户先行入住,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往往出现发包方与承包方扯皮的现象。如江苏南通六建集团公司诉南京仙鹿房地产公司一案,工程仅通过了子项目验收,工程整体至今尚未通过竣工验收,但住户早已入住。
(三)欠付工程款问题普遍存在
因欠付工程款导致纠纷的案件占80%以上。主要原因在于:
1.建设单位无资金、无能力支付约定工程款,造成承包商无力向分包商付款。
2.建设单位故意拖延,不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决算造价,导致双方对工程造价意见不一,数额不清,无法付款。
3.建设单位认为所建工程有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
三、对策与建议
1.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理。这里的“按照规定”,是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依法认定合同性质和效力,准确把握纠纷产生的原因、合同履行中的过错问题,严格责任承担。
2.拓展审判职能,加强监督力度。一是探索类型化审理方式。针对当前该类案件不断增长的状况,根据实际需要,整合审判资源,尝试专人审理,统一裁判尺度,不断总结审判经验。二是强化社会效果。开展现场审判,邀请建筑市场相关企业负责人参加旁听,以案说法,扩大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三是司法建议。积极提出司法建议,有效规范建筑行业运营。通过增强监督力度,促进和协调建筑市场的有序、良性发展。
3.健全行政监督机制。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查涉及工程的每一项环节,从源头上遏制隐患发生。如新建工程应重点审查有否订立合法的书面合同,有无合法审批手续,施工企业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有无转包或两次以上分包行为,有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等问题。在此基础上,各部门之间做好相互协查,避免出现手续漏办现象,给违法者以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