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淮安讯:审结的78件行政诉讼案件中,通过协调方式结案54件,撤诉率达69.23%,撤诉率排在淮安市基层法院前列,这是淮阴区法院2008年行政诉讼案件的一串数据。该院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协调处理新机制,妥善化解行政争议,较好的化解了“官民”矛盾,促进案结事了。

一是找准重点。该院行政庭研究确定了行政案件重点协调的范围,即具体行政行为有一定瑕疵的、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裁决案件、法律和政策界限不清的案件以及其他有协调价值的案件。根据合法、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在认识一致的基础上,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进行合理的调整,促使原告撤回起诉,彻底解决行政争议。

二是主动协调。该院主动向行政机关宣传解释法律,营造协调氛围;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分析案情,表明法院希望协调处理案件的态度,取得其信任,尽快化解矛盾。对于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案件,积极寻求党委、政府和人大的支持,共同做好协调工作,妥善化解各种矛盾。

三是全程协调。该院在行政诉讼案件审判中,推行“诉讼前沟通、诉讼中协商、诉讼外交流”的模式,坚持全程协调,不放过任何一个可以协调结案的机会。

四是合法协调。该院明确“三个禁止”,即禁止以牺牲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换取和解,禁止行政主体在自身法定职权外利用其它机关的权力与相对人和解,禁止法官在明知某些行为严重违法的情况下协调。在组织协调时,法官保持中立地位,防止被告利用优势地位迫使原告做出让步,确保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达成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