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法院就共建和谐劳资关系与多家有关单位达成八项共识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9-03-03 浏览次数:486
本网苏州讯: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可能引发的大量劳资纠纷,进一步提高劳资纠纷的调解成功率,推进昆山劳资关系的和谐构建,近日,昆山法院联合市司法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律师协会,就规范劳资纠纷代理行为、引导劳资双方理性维权进行协商会谈,针对近年来群体性劳资纠纷增多、律师或公民的代理行为不规范、劳资纠纷调解难度加大等情况,展开深入的交流探讨,并以会议纪要形式,就共建和谐劳资关系达成了八项共识。
一、做好法律解释与疏导工作。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审理、仲裁和律师代理的过程中,共同做好对当事人的法律解释与疏导,在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的前提下,积极促成劳资双方和解。
二、加强各方面协调配合。法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积极支持律师依法代理,保障代理律师依法行使各项权利。律师队伍主动配合法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审理与仲裁。
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禁止劳动争议案件的风险代理;律师代理劳动者时,有理有据主张权利,禁止漫天要价;代理用人单位时,引导正视劳动者合法诉求,禁止怂恿用人单位以拖字决损害劳动者权益。
四、强化诉外和解与裁外和解。律师在代理群体性劳资纠纷时,通过法律释明最大限度化解劳资双方的对立情绪。主动与仲裁机构和法院联系,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非诉和非裁方式解决纠纷,防止群体性矛盾的激化。
五、严格审查公民代理资格。法院和仲裁机构在立案审查由公民代理的劳资纠纷时,要求劳动者本人到场确认,非经本人确认的,不予受理。
六、禁止公民有偿代理。对公民代理的劳动争议纠纷,法院和仲裁机构审查代理人是否为有偿代理;对公民以代理方式谋取经济利益的,确认代理无效,并告知劳动者本人出庭或另行委托代理人。
七、规范劳资纠纷法律服务市场。法院与仲裁机构在案件审理与仲裁过程中,发现律师有风险代理行为,或有诱导当事人恶意诉讼、煽动上访等有违律师职业道德情形的,及时通报律师所在地及本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
八、建立联系沟通与业务交流机制。法官、仲裁员、律师不定期举行业务交流,研究探讨劳动争议法律适用问题,提高执法尺度和法律宣传解释的统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