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女工讨要加班工资上法庭 吴江法院利用传真电话解纠纷
作者:金华 孙晋仁 发布时间:2009-03-02 浏览次数:1086
小花是一名来自苏北的打工妹,2007年12月份进入吴江的一家包装彩印公司工作,当时公司并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她缴纳社会保险费。直到2008年7月,公司才为小花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2008年6月份,小花因病住院,花去医疗费一千多元。因公司未给她办理医保,这笔医疗费小花只得自掏腰包。上班后,小花又发现被公司按事假标准扣除了工资,小花对此很不满意,遂于8月份提出了辞职。
事后小花通过打听后知道,《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据此,小花来到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10982.5元,以及被公司以事假扣除的工资497元。
经过吴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最后裁决为该公司合计支付小花工资差价、住院费用以及被扣除的事假工资等总计12698.17元。公司不服裁决,将小花告上了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