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6年前因女儿经济困难,父亲王某某将刚购买的房屋借给女儿王某及女婿居住,但6年后却因双方产生的矛盾,父亲要求女儿及女婿返还房屋遭拒绝后,向射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返还原告借给他们居住的房屋,但原告王某某则应对被告在原房屋基础上翻建的房屋及添附进行补偿。

20029月,原告王某某与同村刘姓村民订立房屋买卖协议,由刘某某将其所有的平房二间等转让给原告王某某,房屋价款为3160元,该协议经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签字确认。协议订立后,原告王某某因其女儿王某及女婿生活困难,就将购买的房屋借给女儿居住。而两被告在居住期间,为了更好地生活,对原房屋进行了部分改造,在旧房的基础上又新建了二间平房,用去添置建材和工人工资6000元。2007年,原告数次要求女儿女婿将房屋返还给自己,但因他们认为房屋是自己所有而未能如愿。

射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某与同村村民刘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已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其将房屋借给女儿居住是自己对权利的合法处分,但该房屋的所有权并未转移,故其要求将借给女儿居住的房屋收回,法院应予支持。但因被告在居住期间对部分房屋进行了改建,改建后的房屋与原房屋合并在一起,已形成一个整体,无法分割,故包括新建房屋的权属应归原告所有,被告在新建房屋时又用去6000元费用,原告应予补偿。故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将原告所有的房屋返还给原告,而原告补偿两被告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