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海门法院高度重视群体性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去年以来,该院从维护稳定、服务发展的大局出发,采取积极措施,成功化解多起群体性纠纷。

一是发现群体性纠纷的苗头注重一个“早”字。海门法院要求各业务部门能够及时从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中发现群体性案件的苗头,对尚处于萌芽或初期状态的群体性矛盾纠纷要有足够的敏锐度。如一百多户农民起诉海门市粮食局三厂镇粮管所的买卖合同纠纷案,起初只有二十多位农民起诉到法院,经询问、调查,并走访相关村镇后,最终确定尚未兑换到粮油而准备上访、起诉的农民多达130余户。在案件的走访调查中,法院先期做好农户的稳定工作,指导他们如何举证,有效避免了矛盾的进一步升级,为纠纷的解决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是处理群体性纠纷的过程注重一个“快”字。在群体性矛盾纠纷中,群众情绪大多已经非常激动,随时可能出现矛盾升级恶化的状况。在此情形下,矛盾纠纷的化解必须要快速、有效。如海门市众仁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弃企避债”,导致120多名职工讨要工资无着而引发的群体性纠纷,法院在接到当地政府的求援电话后,当即赶赴现场,当即立案,连夜保全,整个纠纷的化解从立案到执行完毕用时不足24小时。

三是化解群体性纠纷的效果注重一个“和”字。在处理群体性矛盾纠纷时,海门法院始终将社会稳定和谐、矛盾双方合作共赢作为纠纷化解的首要社会效果予以考虑,对能够调解的案件,法官都尽最大努力去调解,把争议的双方拉到谈判桌前,积极调解或促进自行和解。在兼顾企业职工利益的同时,对涉诉的困难企业尽量采取灵活的诉讼保全和执行措施,为涉诉企业维持或恢复生产经营创造条件,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四是警惕群体性纠纷的发生注重一个“防”字。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复杂因素不断增多,海门法院将进一步加强信息搜集、研判和应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涉及经济领域不安定因素的排查活动,全面深入地排查掌握各类企业债务纠纷、拖欠职工工资、裁减员工和企业停产歇业等可能引发的不安定因素,深入分析经济形势变化和引发的经济困难现象在司法审判领域的具体反映。此外,该院在加强与总工会、劳动保障部门的沟通协调的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加大对企业或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从源头上预防群体性劳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