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文化建设之路径探索
作者:潘鸿斌 王春艳 发布时间:2012-03-01 浏览次数:694
近年来,随着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积极推进,法院文化这一命题引起了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共同关注,由此,一股“文化建院”、“文化兴院”之风在各地法院悄然吹起。然而,实践中,一些法院由于缺乏对法院文化内涵的正确理解和科学定位,出现了盲从现象,导致法院文化建设的形式化、单一化和功利化。为此,笔者从文化语义溯源入手,分析法院文化的结构、内涵,探讨法院文化的功能,指出目前法院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法院文化建设路径选择,以期推动法院全面建设能有所裨益。
一、法院文化的内涵
法院文化,必须首先界定“文化”之概念,探究“文化”之内涵,方能解读法院文化之丰富内涵。法院文化的含义,就是法院作为一个特殊社会群体在文化特质、外在文化环境和法官群体文化素质等方面的综合体现,是法官群体在司法活动中所持有的司法理念、价值观和行为准则的表现。法院文化无时不在,无处不在。法院文化是整个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具有民族文化的共性,又具有自己鲜明的特征和丰富内涵。要构建我国新时期的法院文化,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在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精髓的基础上,博采众长,根据司法活动的普遍规律,吸收和借鉴外国审判活动的优秀成果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文化。它应当体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的特点和先进性,是法治精神与法背后的道德价值的完美结合。我们可以把法院文化定义为就是以司法审判为职业及以司法审判相关的一群人,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所形成的、具有鲜明审判色彩的对外展现司法公正、程序合法、高效廉洁、超然中立的法院形象及对内起约束、导向、激励等作用的道德观念、价值理念、思维模式、行为规范以及承载这些精神产物的物质载体的总和。
二、法院文化建设的意义
法官是今天社会中的一个独特的行业。这种差别不仅体现在所管辖或处理的事务方面,更体现在人们处理事务或行使权力所运用的方式、思考和分析问题的方式、语言的风格、外部行为的风格等诸多方面。由此可见法院文化在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全面深化司法改革中的重要地位。
1、建设法院文化是司法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司法文明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向更高层次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部门在自身文化建设中改善执法活动,提高执法水平的重要内容。法院文化搞好了,法院精神文明建设肯定就好,而要把法院文化建设变成落实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任务的具体行动,就必须大力加强文明执法教育,不断提高法院管理水平和法官自身的综合素质,让司法文明真正体现在法官办理的每一起案件上,体现在法官的一言一行中。
2、建设法院文化是思想政治工作生动、具体的体现。法院文化建设体现了思想政治工作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它以思想政治工作为中心,把抽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具体的管理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将思想政治工作教育人、关心人的作用充分体现出来,确保法院文化不断增强激励功能。建设法院文化以增强人的综合素质为根本,以培养人的高尚情操、塑造良好的团队精神为核心,建立平等、和谐、友爱、互助理解尊重的人际关系。
3、建设法院文化是“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有效途径。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形象,是通过内在形象和外在形象共同树立的,其中素质形象、公正形象、廉洁形象和文明高效的执法形象构成了法院、法官的形象整体。法院队伍建设的重点,就是提高法官队伍的综合素质。而先进的文化氛围,能使人敬业、创新,并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己,以避免被时代所淘汰。因此,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充分利用法院文化提供的新的契机和空间,强化法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突出学习效果,使法院干警在法院文化的熏陶下,思想觉悟、文化素质、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均得以提高。
4、建设法院文化是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的必然选择。在集体荣誉的感召下,每名法官都有参与管理的权利,也有自觉履行法院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因此,应使每名法官对此入脑入心,自觉遵守,在整体上发挥制度约束功能和机制激励功能,树立责任观念,在管理上对事不对人,在平等、公平的竞争起点上,任人唯贤,唯才是用,每名法官都有竞争、表现、提拔、任用的机会,以达到制度建院的目的,使法院的各项管理步入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
三、目前法院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的法院文化建设起步相对较晚,对其应有的作用和功能没有引起普遍的关注和重视,再加上固有的本位意识、行政管理意识和忽视文化的意识等因素的影响,造成了法院文化建设落后于司法实践的要求,落后于其他职业文化的建设。纵观不少法院在文化建设中对法院文化建设的认识和操作上存在的问题非常多,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1、法院文化建设认识上的片面化。一些法院并未对法院文化有过全面的了解,导致把法院文化简单化、功利化。有的法院内部整体精神状态不佳,争先创优意识不强,简单地认为开展几次文体活动,组织几次书画展览就是建设法院文化了,或者花点钱装饰一下法院,挂出几幅带“文化味”的标语,把文化建设当作“花瓶”,把搞文化建设当成一种“随大流走过场的运动”。这些片面性认识对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性缺乏全面的认识,导致法院文化建设和审判无法形成互动,严重影响了法院工作的持续、协调、全面发展。
2、法院文化建设实践上的盲目性。实践中一些法院不考虑自身的条件、环境,也不管是否适合自身法院的个性,采取照抄照搬其他法院的做法,其硬性嫁接的结果必然导致“怪胎”,法院文化的功能显然不能得以体现。每个法院都有一定的文化积淀,法院文化建设要创建适合本身的特色文化,完全照抄照搬建设法院文化,自然是欲速则不达。
3、法院文化建设的表面化。一些法院一味追求物质层面的建设,而忽视精神层面的建设,或以文化的物质形式替代精神内容,如认为建造一座充溢“法文化”气息的现代化的审判大楼就标志着法院文化已经实现。正是在这种错误思想的指引下,部分法院的法院文化建设已经偏离了文化建设的轨迹,造成法院、法官主流文化和精神的缺失。
4、法院文化活动的形式化。部分法院错误地将法院文化建设等同于法院普通的文娱活动,将开展“文化年”、“文化节”和各种竞赛、展览甚至体育活动或用一些格言警句装饰一下法院、喊一些口号当作法院文化的全部,忽视了法院文化的特质内涵,导致法院文化建设呈现“只长骨头不长肉”的局面。
四、法院文化建设的思路和营建
法院文化建设任道重远,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我们司法人去共同努力。在综合诸前辈经验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1、加强组织领导。任何一种文化都不是自发形成并发展的,都是通过一大批有识之士总结、倡导、推广而成。在法院文化建设当中,各级法院领导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领导者首先是倡导者、宣传者,因此,要抓住每一个机会,利用每一个场合,宣传法院文化精神,让法院文化精神人人清楚,个个明白,深入人心,从而奠定法院和法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同时,领导者又是法院文化建设中的实践者、示范者,按法院文化精神的要求,带头树立宗旨意识,带头接受方方面面的监督,成为法官学习的楷模。领导干部要达成共识,把法院文化建设摆上首要位置,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以领导者的高度重视、积极倡导和亲身实践推动法院文化的不断丰富和发展。
2、建设学习型法院。文化的诸多功能之一就是能创造学习氛围,促使个人努力学习,从而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及其他方面的能力。建立学习型法院应包含两个部分的学习内容——对理论的学习和对生活的总结。因此法官不论是法律原则的理解,还是法律规则的适用,都应当从感性上升到理性高度。再加上每年都会有许多新法颁布,这就给法官理论和书本学习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同时,审判是一个实践的过程,这就要求法官总结各种审判经验,学习当地的风土人情,以利于更好的开展审判工作,这就是法官对生活的总结。只有这样,在法院里才能形成一种学、比、赶、帮、超的竞争局面,真正建立学习型的法院。
3、培养具有现代司法理念的价值观念。任何组织都有自己的最高准则和目标,法院也是如此。法院的核心价值观,是法院群体本质精神的高度浓缩,是法院文化的核心与灵魂。现代司法要求法院做到:“公平、公正、中立、文明、廉洁、高效”。法院除了要求法官严格依照法律和法律程序办事外,还要围绕法院工作的本质创建法院价值体系,让每个人都按照这个价值标准来要求自己的行为。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法官行为准则、进行司法宣誓、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及惩处措施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现代司法要求的“公平、公正、中立、文明、廉洁、高效”。
4、完善规章制度、重视司法礼仪。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任何一个单位部门都必须制定一些符合本部门实际的规章制度来完善自己的管理体制,法院亦如此。司法礼仪是法院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院文化的外化、直观和感觉形象,它不仅作用于法官自身,而且对于社会公众有着无以替代的感知、影响和接纳作用。具体表现为法官的衣着谈吐等。因此法官在生活和工作中都要严格依照法院司法礼仪来要求自己。
法院文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长期的系统工程,并非一朝一夕之事,尽管已在全国各地法院中兴起建设热潮,但仍处于探索阶段,需要进一步实践和理论加以丰富和完善,最终为培育先进法院文化,促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奠定坚实基础。通过我们司法人的努力,法院文化建设定能取得成效,从而推动我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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