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近日,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两位侗族原告拿着调解书对法院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连声道谢。

原告蒙某、杨某系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其子唐仕求在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打工期间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在南通某保险公司投保的普通客车发生碰撞,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由于原告向法庭提交户籍资料表明死者的户口性质为农业家庭人口,但原告向法庭陈述事实上死者生前长期生活居住在通道县城但未办理暂住证,申请法院到当地实地调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该情形不属于法院调查的证据。由于城乡户籍性质不同,理赔标准差距很大,原告系少数民族且在开发区打工的同乡较多,处理不当很易引发案件矛盾激化。承办人建议保险公司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维护民族团结的大局出发,到原告居住地实地调查。保险公司认为公司也应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方针进行理赔。保险公司代理人到当地后向群众、居委会和公安部门作了调查,认为死者生前确在县城长期生活居住可以按城镇居民计算损失。因肇事车辆也在该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为减少原告的讼累,建议保险公司和肇事驾驶员就原告的全部损失一并处理。原告深为两被告坦诚和尊重事实的态度打动,在赔偿数额上作一定让步,致本案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遂发生开始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