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抑或妥协
作者:王海岸 发布时间:2013-09-05 浏览次数:969
论文提要:随着我国社会的开放程度不断提高,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意识在增强,加之网络等非传统媒体的勃兴,社会大众比以往更愿意表达意见。这是一个民意得到不断彰显的时代。民众意见也不可避免的对司法审判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审判权在行使过程中也在一定程度上带有民意的烙印。民意之于司法审判,无疑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民意的表达对于时下备受诟病的司法审判缺乏公开性有一定的舆论监督作用。但另一方面,一些案件的审判受到民众意见的强烈干扰、影响,演变成 "群众审判"、"民意审判"。当然,民意与司法审判并不总是呈现紧张矛盾,在某些方面,民意也会对审判活动产生积极的影响,促进案件的执行。民意影响审判主要是通过信访、媒体宣传等方式进行。如何理顺民意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既发挥民意对司法审判的监督作用,又保障和维护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形成民意与司法审判良好的互动关系,是司法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唯有坚持司法独立,促进司法公开,积极与民众沟通,扩发司法审判的社会参与度,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与言论自由才能逐步消弭民意与司法的对立。
一、问题的提出。
1992年3月,波兰克拉科夫市政府做出规划,在市城区内建设五栋标志性建筑-五环广场作为该市体育运动场所,其中有一栋楼正好规划在一片绿地上,市民经常到那里去休闲。市政工程的一辆铲车开到这块绿地前,准备将其夷为平地。市民发现了这辆铲车,便把它围了起来,阻拦铲车施工。市政当局将此事向警察局进行了通报,警察局出动了一些警力要求市民撤离现场,但市民坚决不肯离开,市政府派出几名官员前往现场进行说服,但并未奏效。市政府将问题交给法院处理。法庭综合了各方面的意见,最后做出裁判:规划是不是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根据是否为市民的利益着想来判断。只要违背了民意,当然就是无效的。市政府无奈最终只得放弃施工。在我国,自2003年的 "孙志刚案"起,民意也开始不断影响中国司法。此后, 2003年的"刘涌案",2008年的"许霆案",再到2011年的"药家鑫案"、"李昌奎案",无不有民意的监督和参与。纵观这些案件,民意或者所谓的"民意"都对审判活动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司法机关也越来越强烈的认识到民意的力量。
随着我国社会的开放程度不断提高,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意识在增强,加之网络等非传统媒体的勃兴,社会大众比以往更愿意表达意见。这是一个民意得到不断彰显的时代。民众意见也不可避免的对司法审判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审判权在行使过程中也在一定程度上带有民意的烙印。民意之于司法审判,无疑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民意的表达对于时下备受诟病的司法审判缺乏公开性有一定的舆论监督作用。但另一方面,一些案件的审判受到民众意见的强烈干扰、影响,演变成 "群众审判"、"民意审判"。这里就出现了一种类似悖论的状况:司法审判如果不顾民意取向,会难以服众,司法权威会受到影响,但如果司法审判一味的听从民意,形成 "民意审判",也会失去其应有的独立性、公正性,也会丧失权威。民众意见过度干涉颠覆司法审判,就会在造成公众对法律的不信任,对法律制度产生怀疑,影响公众对法律及法治的信仰。当然,民意与司法审判并不总是呈现紧张矛盾,在某些方面,民意也会对审判活动产生积极的影响,促进案件的执行。如何理顺民意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既发挥民意对司法审判的监督作用,又保障和维护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形成民意与司法审判良好的互动关系,是司法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民意的涵义与构成
1、民意的涵义。什么是民意?这需要进行厘清和界定,民意一词被越来越广泛的使用,但我们对其内涵、特征和价值缺乏正确、全面的认识。一般认为,民意是人民群众的共同的普遍的思想或意愿。但这种定义有失严密。美国政治学者韩念西在其1965年出版的《民意》一书中认为,"民意是由相当多数的人对重要性的问题所表达的好恶的综合体",他的民意定义包含四个因素:一是人数多少,但人数多少没有一个确切的数字来判断,而是随着问题的不同而不同,但至少要保证对问题产生影响。二是问题。民意是围绕着问题形成的,这些问题关系到民众的切身利益,具有公共性,也带有一定的争议性。三是意见表达。意见表达既包括民众通过口语、书面、手势、行为等方式表达出来的民意,也包括暂时没有表达出来的民意,即潜隐民意。四是好恶综合。好恶综合是指民众意见的明显性、强度和持续性,不同的民众对不同的公共问题有不同的意见倾向,赞成、中立或者反对,民众态度越强烈,意见的持续性越强。由此可见,民意并非简单的一定数量的个人意见简单相加,是一定数量的意见综合的结果。在形成民意的过程中,每个人的意见不可能完全的相同,但要形成一致的意见,就必须对个人的意见予以部分剔除,民意的形成过程包含着对个人意见的取舍。
2、民意的特征。普遍性。民意不是社会个体意见的体现,而是对社会群体共同意识的反映,它是多种因素综合的结果;民意涉及到社会各个领域的问题,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等等诸多方面,都会有一定的民意存在。利益性。一般而言,个体只对事关自身利益的事项参与讨论、发表意见,民意既然是个体意见综合的结果,那么民意就带有一定的利益色彩,而且这种利益带有一定的公共性质。不稳定性。民意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成的前提是有外界信息为个人接受,然后形成个人评价,个人评价综合后形成民意。社会的开放程度变高,个体需求也不断增加,利益诉求将变得日益多样化,民意更加容易受到利益变化的影响,信息披露的越多,民意发生变化的可能性就越大。舆论性。民意形成后自然需要表现出来,被各种媒体表达出来的民意自然形成了舆论。有人就认为,舆论作为一种与新闻媒体相关联的态度和意见的综合表现,可以说是一种经过加工与转载的民意,其在本质上依然是民意,或者说,舆论只是民意的表现形式之一。当然,舆论有可能是民众自发形成的,也有可能是有目的的引导所致。
三、民意对审判活动的影响方式
民众表达其意见的直接目的就是影响案件审理的结果,一般而言,在司法实践中民意影响司法审判活动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群体信访。根据我国《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根据这一规定,涉诉信访并不属于信访条例所调整的范畴。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在《清理思路强化措施着力破解涉诉信访工作难题--在全国法院涉诉信访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中首次提出涉诉信访概念,即:"与某一具体诉讼案件相联系、要求人民法院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来信和来访。"有人进行了更为全面的界定:法院涉诉信访,是指与某一具体的诉讼案件相联系的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信访,即不同于行政机关和其他机关的信访,也不同于对法院其他工作的批评、建议和投诉举报等等。涉诉信访主要表现为有关当事人以来信、来访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告诉、申诉和申请再审以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信访的同时,向其他国家机关信访,其他国家机关接访后通过一定的方式促使人民法院完成某种诉讼行为。但并非所有的信访都是民意的表达,只有一定规模的群体信访才能被视为表达民意,民众希望通过信访的方式影响某些案件的处理,尤其是近几年各地因拆迁而产生的矛盾比较大的拆迁案件。
2、媒体宣传。各种媒体为民意的表达提供了广阔的平台,而且参与方式也更为直接,各种媒体如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在社会生活中广泛渗透。媒体的多元化使我们生活在一个 "泛媒体" 时代,为民意的表达提供了更多的渠道。尤其是互联网的普及,让媒体宣传的民众参与度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网络为民众提供了更为自由、开放的空间,其匿名性、交互性和不受时空限制等特点,使民众可以放心的畅所欲言。网络时代民意形成的人数基础更为广泛,只要有一部手机或一台电脑连上网络,就能随时随地发表观点,与其他网友交流意见。网民数量庞大,并且在迅速增加。网民数量的增加使得公众对司法的关注度不断提升,特别是对那些司法不公或是争议很大的案件。前面所提到的"药家鑫案"、"许霆案"、"孙志刚案"都是在网络上引起热议,进而其他媒体跟进报道。在网络媒体如此发达的今天,司法审判的秘密性不断降低,判决结果很快就会被社会公众知晓。
3、集会。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我国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集会、游行、示威、出版、结社的自由。但是现实中民众往往采取所谓"散步"的方式进行。因为按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7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不经许可,去集会、游行、示威属于违法行为。该法出台后,能够得到许可的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寥寥无几。如此一来,民众既要表达意见,又不能去违法,那只好采取"散步"方式了。 对于一些敏感案件及涉及群体利益的案件,如拆迁案件,利益相关的民众往往会采取在法院门口集会、拉横幅的方式对法院施加压力,影响案件的审判。
四、民意扩张语境下法院的应对
现代法律制度是精英文化的产物,与民意及社会大众朴素的法律认知存在一定的嫌隙,加之法律漏洞和空白不可避免,这使得司法审判活动经常出现力有不逮之处。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既依法进行案件审理,又兼顾社情民意,真正实现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成为当下法院工作面临的严峻课题。
1、保持司法审判的独立性,严惩司法腐败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司法独立才能做到裁判不偏不倚、客观公正。面对巨大的民意压力时,审判活动很容易被民意左右;面临巨大的舆论冲击时,审判活动很可能演变成舆论审判。媒体报道和舆论要与审判活动保持一定的距离,在司法审判中不能完全、彻底的贯彻新闻自由原则,在美国等西方国家,庭审过程是不向媒体开放的,在我国,虽然还不至于实行此项制度,但对于新闻媒体,目前法院采取过度的曝光和积极宣传的态度,在某些方面会造成媒体舆论借助民意之名干涉案件审理,法院应对此有所警醒。当然,面对社会舆论时,不能一味迎合,但也不能漠视不顾。
另外,司法机关应尽早在人事、财政等方面与行政机构分离,减少其他权力对审判工作的影响。在司法机关内部,司法的独立性也要加强,减少请示上级、领导批条。司法腐败是民众质疑审判工作的主要根源,要解决司法腐败问题,除了提高司法工作人员自身素质、加强人大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外,还必须强调司法独立,有人认为,司法独立岂不会加剧司法腐败?笔者认为,司法独立不会加剧司法腐败,反而会有利于遏制司法腐败,如前所述,审判活动受行政权力约束过多,处处掣肘,令司法审判活动不再依据法律进行,而是根据行政命令和长官意志,不依法进行的审判,岂不走向腐败?有学者认为,在清廉与司法独立的关系上,司法独立是因,清廉是果,没有司法独立,永远不可能有清廉的政治,也不可能有清廉的司法。由此可知,我们不但不应当因腐败而反对司法独立,恰恰相反,越是腐败,越是要坚持司法独立。在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对法官也要有一定的制约。
2、加大司法公开,提高司法透明度。
审判权也是一种权力,要保证审判活动的公正进行,就必须让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公众只有在真正了解司法后,才能理解、信任和尊重司法。加大司法公开的力度,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是增强民众信任、化解民意与司法冲突的最好方法。将司法活动公开展现在社会公众面前,一方面保障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公众可以及时地了解和监督司法,揭露司法过程中的不公行为,从而促进司法公正;另一方面对在公众的视野下办案的司法人员也形成了一定的警戒,促使他们更加理性和公正的司法裁判,杜绝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现象的产生。从法理上看,司法公开是司法民主本身的要求,同时也是实现司法公正、促进司法公信的有力保障。贝卡利亚曾指出,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权力和欲望;这样,人民就说,我们不是奴隶,我们受保护。加大司法公开的力度,建构更加公开透明的司法运作机制,可以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有效的缓解民意与司法的紧张关系。
加大司法公开的力度,必须全面落实立案公开、庭审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过程公开,不断提升司法透明度,以公开促公信、以公开促公正。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保证司法公开:开通网上立案和网上信访查询系统,方便当事人能够随时查询立案、审判和执行各个环节的信息;及时公布开庭排期和法院公告,所有公开开庭的案件,均允许公民凭身份证旁听,不得人为设置障碍;对于重大案件、敏感案件,应当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公布案件进展,介绍司法程序,诠释相关法理、法律;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可以借助媒体进行现场直播,以健康、正面、积极的方式,掌握引导舆论的主动权,不给企图通过信息不对称,煽动民意达到其他目的的人以可乘之机;各个法院应设立专门对外开放的网站,并将所有案件的裁判文书和执行情况都在该网站上公布。对于民意反映集中且较为强烈的问题,司法应积极的予以回应。针对民意较为关注的案件,法院应及早公布事实,说明真相,回应民意。这样才能掌握话语的主动权,满足公众的知情权,防止谣言的横行。现阶段民意与司法关系如此紧张,很多时候是由于司法未能及时的回应。
3、加强与社会民众沟通,并逐步实现社会民众对司法的参与。
加强与民意的沟通,广泛听取民意。一方面,运用网络手段,收集反馈民意。对于一些敏感案件与敏感信息,要妥善处理好,针对有重大影响、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组织法官到案发地了解群众对案件的真实看法。目前,社会大众对审判活动还是外在监督为主,很少参与其中,参与的方式也主要是人民陪审员制度。但在审判实践中,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能做到代表人民参与审判活动。在司法过程中吸纳合理的民意是必要的,然而,如何在坚持法律的前提下充分反映民意,使得民意在司法判决中得到体现,则必须依托一定的制度设计。我国应当通过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将民意引入司法,寻求社会舆论参与司法监督的有效途径。陪审制度是实现司法民主的基本形式之一。在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员只参与案件的事实审理而不涉及法律适用,例如美国的陪审团,是由普通公民组成,他们自身就代表着一种民意倾向,他们裁决案件会考虑法律之内的与法律之外的种种因素。也许做出的裁判结果会让受过法律专业教育的人感到不甚理解,但却是民意的体现,因此陪审团能够使法律规则保持机动灵活性。
4、防止滥用言论自由,加强媒体与民众自律
众所周知,没有约束的权力是可怕的,没有度的自由是危险的,言论自由同样如此。言论自由必须在合理的限度内行使,超过一定的度则有被滥用的风险,将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三人成虎、众口铄金的力量是强大的,它可以颠倒黑白、以假乱真,"杭州飙车案替身"的传言教训犹在,我们要从中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尽管公民有言论的自由和权力,但也有如实陈述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本来就是对等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公民在享受言论自由权利的同时,要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特别是在匿名和开放的网络时代,公民有更广阔的空间和更为自由的氛围。在网络上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有发言权,通过网络可以把自己的声音传达到世界各地。正由于网络传播有如此的迅捷性和影响力,网民更应慎重的发表言论,以免自己情绪化的言论误导公众,影响司法的公正裁判。因此,公众应正确的行使言论自由,形成真实可靠的民意,发挥它应有的监督作用,使司法在公众的视线内活动,从而预防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
由于网络高度的开放性,各种意识形态、价值观念都夹杂在一起,各种声音同时出现在网路上,其中不乏"杂音"、"噪音"扰乱公众视听。从网络民意的表达以及对网民的调查来看,我国网民的素质在一定程度上来说,还是比较低的。网络的匿名性、虚拟性,使得有些人肆无忌惮、不负责的发表言论,将现实生活中的不满情绪发泄到网上,使得网络粗俗化、暴力化倾向严重。有不少网民对一些案件的评价并非秉着客观公正、认真负责的态度,完全是凭心情好坏、个人好恶来判断。有的抛开社会道德与社会责任对司法活动妄加评判与指责,诋毁、谩骂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引起民众对司法的不满情绪,损害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因此,一方面,民众特别是网络民众应提高自身的素质,提升道德感和责任感。在评价时用事实说话,注重案件的事实和真相,谨慎理性、客观公正的发表评论,尊重司法权威,不得随意攻击他人和贬损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另一方面,网络媒体要加强自律。一是媒体在报道的过程中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谨慎、准确和真实的进行报道和舆论传播。二是重新定位"把关人"的角色,版主、坛主和网站负责人要肩负起舆论监督者的责任,实行行业自律。只有这样,才能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氛围,形成健康的民意,促使民意与司法的和谐共进。
五、结语:民意之于司法,就如一把双刃剑,它能以其独有的力量作用于司法,以期实现司法公正。同时,若对民意引导不当,民意激情亦会对司法活动形成巨大的冲击力。但我们不能因为民意和司法呈现冲突情势,就否定民意。民意与司法尽管存在着一定的摩擦,但他们却有着共同的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从根本上来说,民意与司法不应是对立的,两者追求公平正义的目标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