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伙伴中断合作 窝火敲诈千万未遂
作者:吴丹 发布时间:2012-03-01 浏览次数:278
因业务伙伴中断生意来往,心中窝火想到敲诈1000万元,2月28日,张家港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这起敲诈勒索案,判处被告人金青日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张家港某汽车配件公司是一家韩资企业,金青日原是该公司主办通关业务的工作人员,后离开公司在张家港经营一家贸易公司,并与汽车配件公司继续进行生意往来。2010年9月,汽车配件公司新上任的韩国籍管理部长赵某终止与金青日的所有业务往来,称日后有项目再行合作。经过一年的等待,汽车配件公司都未与金青日再行开展业务往来,金青日非常生气,遂起意敲诈汽车配件公司。
2011年10月24日,金青日在长春给赵某发送了一份邮件,称其购买的汽车配件公司的产品在东北被海关扣押了,整个事情处理完需要625万元人民币,该笔费用应当由汽车配件公司支付,否则海关处理该起事故的时候其将检举举报汽车配件公司通关中的违规行为。当日,金青日通过电话质问赵某为何没有对邮件内容进行答复,赵某并未理会金青日的无理要求。同年11月8日,金青日再次给赵某发送邮件以举报揭发汽车配件公司存在违规行为威胁讨要1000万元。期间,金青日还多次用韩文给韩国总公司的会长、副会长、社长等人发送邮件,以向国家海关总署、地方海关举报汽配公司违规报关相要挟,要求汽车配件公司给付费用。11月9日,不堪忍受此种行为的赵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金青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公司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金青日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金青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情节,可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