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包工头因拖欠货款被诉至法庭,怎赖他却篡改证据,让一起看似普通的买卖合同纠纷变得扑朔迷离,双方陈述真假难辨。资深法官以其丰富的审判工作经验巧断了这桩“伪证”案。2013年9月4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判决被告李兵给付原告陈华货款255300元。

 

拖欠货款对簿公堂

 

陈华系某建材经营部业主。20119月,陈华与挂靠于某建筑公司的李兵签订水泥购销合同一份。此后,陈华按约向李兵提供水泥。20131月,工程竣工并验收完毕,但李兵却迟迟未付清水泥款。同年6月,陈华诉至法院,要求李兵立给付所欠货款28万元。

 

为此,陈华提供了一张李兵于201292日出具的金额为28万元的欠条,并提供了三份欠条复印件,以证明该28万元的构成情况。

 

立据不明突陷僵局

 

应诉后,被告李兵一直未对欠款事实提出异议。庭审中,他却突然声称其已于20121023日给付原告陈华三张金额分别为2万元、5万元和10万元的承兑汇票。现只欠原告11万元。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李兵向法庭出示了一张巴掌大的字据。该字据即没有书写抬头,也未载明具体事由,其内容仅为“31400051204937972万元;31400051210470865万元;401000512000345710万元”,落款处有陈华的签名,落款日期为20121023日。

 

听完李兵的抗辩,陈华十分气愤,他指出自己确实出具过一张类似的字据给李兵,但日期不是20121023日,而是2011年10月23日。陈华同时还解释道,当时李兵给其一张10万元的承兑汇票,但称资金紧张只同意先给付3万元。经过兑换,陈华找给李兵两张金额分别为2万元和5万元的承兑汇票,并出具了上述字据,但未写明来由和具体内容。

 

对此,李兵全部予以否认,并坚持认为其已给了陈华17万元承兑汇票。双方陈述真假难辨,案件就此陷入僵局。

 

资深法官巧辩是非

 

该案的承办法官吴广华是一名着多年审判工作经验的老法官,他清楚地知道,破解当前僵局最有效、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对证据辨证分析。

 

经过仔细审查,吴法官从被告提供的字据中发现了两处疑点。一是落款日期“20121023日”有被动过的痕迹。二是在这张只有巴掌大的字据上,其左侧竟有着细微的被粘贴过的痕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值得怀疑。

 

吴法官决定从该份证据记载的内容入手,通过票号查询汇票的出具、兑付及到期情况,以期获得办案线索。

 

他首先来到当地分支机构最多的海安农村商业银行,刚好汇票是由该银行承兑的。而且,其中一张票号为3140005121047086的汇票,出票日期为2011年10月10日,到期日为2012年4月10日,实际已于2012年4月17日结清。

 

还原真相胜败皆服

 

第二次庭审中,原告陈华向法庭提供了一张正式收据的存根联。陈华称,20111023日,李兵给其10万元汇票后,其找了两张金额分别为2万元、5万元的汇票给李兵,并出具了一张3万元的收据。当时,其将该收据正联粘贴在争议字据的左侧一起交给了李兵,自己保存着这份存根联。

 

但被告李兵仍予以否认,吴法官当即向双方出示了字据所载承兑汇票的查询结果,并告知被告李兵,其中票号为31400051210470865万元承兑汇票实际已于2012年4月17日结清并停止流通,而这与字据的落款日期“2012年10月23日”是相互矛盾的。结合证据审查时发现的疑点,当吴法官庭揭穿了李兵篡改证据,提供虚假证据的事实。在吴法官逻辑缜密的说理下,李兵终于承认了篡改证据的事实,并接受了吴法官的训诫。至此,案件终于真相大白,原被告双方均对最终的判决结果表示接受。(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官点评:本案的纠纷事实其实本不复杂,之所以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一波三折,主要是因为原告在出具字据时未将收到的汇票与找给被告的汇票明确地区分开来。因此,承办法官提醒广大读者,在出具收据时,应在收据中载明所收款物的名称及数量,并尽量使用正式收据,妥善保管好存根联,书写数字时尽量使用大写数字,防止别有用心的人变造、篡改收据,引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