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自己发表在自己博客的文章被他人转载,将转载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94日,张家港法院调解一起著作权纠纷,由被告中国电信张家港分公司赔偿原告曹某3500元。

 

曹某是职业网络写手,经常在其注册的新浪博客发表情感文章,在网络草根写手圈子颇有名气。去年,曹某发现自己在博客发表的《大龄女人急嫁的婚姻惨不忍睹》等2篇文章被中国电信张家港分公司经营的“金港热线”网站转载。曹女士认为,中国电信张家港分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转载其发表的文章,事后亦未支付稿酬,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中国电信张家港分公司则认为,曹某利用商业维权手段谋取暴力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在其网站上转载的曹某文章每篇仅5000字左右,正常稿费每千字30元至100元,故最多只应支付1000元稿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著作权属于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中国电信张家港分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擅自转载曹某发表在网络上的文章,既未向曹某支付稿酬,也未注明出处、作者姓名等信息,侵犯了曹某对其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赔偿损失。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中国电信张家港分公司按照每篇文章1750元的标准一次性赔偿曹某损失。

 

承办法官提醒,博客、微博作为网络时代新兴传播工具,注册用户在这些载体上发表的文章同样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对其发表的文章享有著作权,转载、使用他人在网络上发表的文章,应当注明出处、作者名称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