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女士由于填错卡号的一个数字,导致3万元汇款汇错了对象,日前,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何某返还原告吴女士不当得利款3万元。

 

2013210日上午10时,江苏盐城的原告吴女士通过中国银行盐城某支行汇款给泰州市海陵区的亲戚时,不慎把该亲戚银行卡号尾数1错写成7,结果将3万元人民币错汇给了在泰州市海陵区的被告何某银行卡上。

 

后原告发现自己误填卡号,将款汇错,但银行表示按规定银行无权退款或改汇,建议原告报案,原告遂向当地警方报案。警方及时协助原告查找到何某,但何某矢口否认收到吴女士的3万元汇款。

 

之后,吴女士与家人数次与何某交涉,一直无果。20134月,吴女士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何某返还其不当得利款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何某明知原告将3万元款错汇至其银行卡上,经原告追要后仍继续占有不予退还,没有合法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何某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3万元和利息返还给受损失的原告吴女士,诉讼费275元也由被告何某承担。

 

被告何某原认为3万元是天上掉下的陷饼,不退还给原告,原告也没办法。殊不知法院判决其返还3万元和利息,还要承担了275元诉讼费。真是想占便宜反而吃了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