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代外甥付了8万元购房定金,外甥却决定不买了。为要回这8万元钱,吴某诉至法院。房产公司认为定金应没收,反诉甥舅赔偿10万元。日前,钟楼法院作出判决,房产公司签协议审查不严,承担7成责任;吴某擅自作主,担3成责任,可拿回定金,但要赔偿房产公司3万元。

 

去年624日,吴某听说外甥陈某打算购买西新桥附近的房子,且已支付了2万元订金。630日,爱甥心切的他到售楼处参观,感觉很不错。与售楼人员交谈中,吴某得知外甥必须在626日前再支付8万元,否则不保留预订的房屋。他一时心急,没与外甥商量,就帮他补了8万元定金,还以外甥的名义与房产公司签订了《定金协议》。

 

不料外甥经考虑,决定放弃买房。吴某遂要求房产公司返还代为支付的8万元,但遭到拒绝。吴某只得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房产公司明确提出定金不退,并提出反诉,称如定金协议无效,自己将损失10万元营业外收入,要求吴某、陈某赔偿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定金协议》第五条约定,协议须本人(即陈某)亲自签署,如无法亲临签署,委托代理人须向房产公司提供其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然而,吴某以外甥名义与房产公司签订协议时,并未提交陈某授权委托书。

 

法院认为,吴某没有代理权,却以陈某名义与房产公司签订协议,陈某对该代理行为又不予追认,该协议对陈某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吴某要求房产公司返还其支付的8万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作为专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理应知道定金协议应由本人或持有委托手续的代理人签署,其制作的协议第五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但房产公司却未按上述规定执行,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吴某在未取得外甥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与房产公司签订定金协议,应对合同无效承担次要责任。

 

由于协议无效,导致房产公司无法按协议收取10万元定金。对于该项损失,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房产公司承担70%的责任,吴某承担30%的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房产公司返还吴某8万元定金,同时吴某赔偿房产公司损失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