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做生意的,抬头不见低头见,多亏法官耐心调解,解决了你们的矛盾,不然你们以后怎么做生意,和气才能生财啊。”与被告同是菜农、与原告也有生意往来的温某在协助承办法官完成调解工作之后感慨地说道。

 

原来,原告与被告于20125月签订了《蔬菜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收购被告辣椒3000斤,每斤2元,原告还要收购被告的黄瓜,价格随行就市。合同签订后,原告给付被告定金1000元。原告购买了被告的辣椒后,再未购买被告的黄瓜,被告将剩余的黄瓜转卖他人,双方为此产生纠纷。原告认为被告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而被告却认为是原告违约,原告未按照约定来拉黄瓜,导致自己将黄瓜低价卖给他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故反诉原告要求赔偿。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于谁违约都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实,通过与原被告不断的交流,承办法官发现双方矛盾其实不深,只是都在气头上,彼此只需要一个台阶下,就可以解决这个纠纷。于是找到了与原被告皆是朋友关系的“第三人”温某来参与调解工作。

 

经过三个小时的调解,最终,一起原本双方针尖对麦芒的民事纠纷,在“第三人”的协助和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握手言和,各自撤回了本诉和反诉,取得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