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5月,原告章某进入被告仪征某活塞环有限公司工作。20086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份。20121024日,原告与其车间主任马某因工作发生争执,后马某串通人事科的人员,捏造原告违纪的事实。2012111日,被告以原告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章某心想自己无辜被解聘,公司应该给予自己一定赔偿,于是,他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1 780元。

 

庭审时被告仪征某活塞环有限公司辩称, 20121024日,原告无理要求车间领导出具离岗通知书,被领导拒绝后,原告在车间大吵大闹,并扬言要在第二天举行的锡柴揭牌仪式上闹事。20121025日,原告在揭牌仪式现场附近抱住工装架,在民警到场后原告才离开。20121026日,原告到车间上班,故意破坏生产,导致直接损失620元,编号为009号机床停产1天,少生产126号环1 500片。原告存在故意破环生产的行为,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员工手册的规定,在公司中造成恶劣影响。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告知原告,故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违法解除。

 

仪征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被告的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原告进行告知,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的依据。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为了达到被告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经济补偿的目的,屡次干扰、影响正常生产秩序,且原告在工作过程中,故意破坏生产,造成一定后果。根据员工手册中员工违纪处罚规定第二条第4项的规定,对于破坏生产、公共设施,造成一定后果的,被告有权作出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本案被告将原告的违纪事实以及处罚理由通知工会,听取工会意见后,向原告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解除劳动合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本案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法驳回原告章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