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老太爷和邱老太最近十分苦恼,他们的两个儿子之间闹矛盾,都不对他们履行赡养义务,一怒之下二老将两个儿子告上了法庭。仪征法院在审理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真倾听二老的意见和诉请,并依法判决两个儿子履行赡养义务,并对二老的生活、住所、医疗等做出周到的判决,老两口这才安下心来。

 

原告沈老太爷、邱老太共育有沈大、沈二两个儿子, 19931230日,原、被告签订分家协议书一份,约定“……二、关于父母亲住房与生活问题:父母亲目前住在沈大楼房上边一间房间,烧饭在沈大的厨房内烧。等沈二重新砌房后,父母新的住房与烧由兄弟二人每二年轮流住、食。……”。2005年,原、被告房屋拆迁,20108月起,原告的住房由被告沈而提供至今。2011106-20111017日,原告沈老太爷因病住院治疗,自己负担医疗费3 300元。现因为原告和被告为赡养问题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履行相应的赡养义务。

 

仪征法院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助的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与被告系父母子关系,现原告年老,无劳动能力,被告作为赡养人应履行相应的赡养义务,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应当提供医疗费用,给付赡养费,赡养费的标准可考虑双方的实际状况并按照当地生活水平确定。因原告共有两个儿子,被告沈大、沈二可按照其应履行的份额尽相应的赡养义务。原告主张的由两被告承担已发生的医疗费3 300元,每月支付生活费1 000元、今后的医疗费各半承担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仪征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沈大、沈二提供给原告适宜生活的住房,时间按序分别由被告沈大、沈二各提供两年,今后以此类推;被告沈大、沈二各给付原告沈老太爷医疗费1 650元;被告沈大、沈二每月30日前各给付原告沈老太爷、邱老太生活费500元;原告今后所需医疗费凭有关医疗机构正式票据由两被告各承担二分之一,于每年1230日前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