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稀老人遇车祸出院后死亡
作者:孙晋仁 发布时间:2012-03-01 浏览次数:1056
一名78岁的老人遭遇车祸受伤,在出院后不久死亡。肇事方是否需要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又需要承担多少赔偿责任?吴江法院根据交通事故的损伤参与度作出了赔偿判决。
2009年6月26日上午,小沈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与老陈所骑的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故事,在事故中,年已78岁的老陈颅脑受到损伤,吴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老陈负事故主要责任,小沈负事故次要责任。老陈出院后于2010年1月10日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四级伤残。后老陈于2010年3月27日死亡。
2010年6月25日,老陈的四个子女,起诉要求小沈赔偿医疗费及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8万余元。小沈认为老陈并非是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不同意赔偿,于是申请对老陈的死因中交通事故的参与度进行法医学鉴定。2011年2月28日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临床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认为老陈是在此次交通事故致其中枢性颅脑损伤的病理基础上,合并其自身老年性脑病及高血压病等因素致其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认定老陈的死亡与2009年6月26日发生的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此次交通事故与其自身疾病在其死亡中起同等作用(即交通事故的损伤参与度以50%左右为宜)。因小沈的车辆未购买交强险,法院结合本案双方的责任及死亡原因中交通事故的参与度作出了判决,判决小沈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12万余元。
名词解释:损伤参与度,是指在有外伤、疾病(包括老化和体质差异)等因素共同作用于人体,损害了人体健康的事件中,损伤在人身死亡、伤残、后遗症的发生上所起作用的比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