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程序的困境与突破
作者:马胜强 王笑一 发布时间:2013-09-04 浏览次数:2658
【摘要】小额诉讼程序是为解决司法资源稀缺性和对司法资源需求无限性之间矛盾,为公民提供一种低成本的司法救济,理论上,其通过牺牲"程序正义"换取"接近正义"的司法裁判,为当事人构建高效、低成本的司法诉讼服务。应当说,在当前诉讼急剧增加的今天,小额诉讼程序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小额诉讼程序从被新的民诉法确立之日起,业界便对其给予厚望,普遍认为这一借鉴世界发达国家的立法措施,对于缓解当前案多人少矛盾的司法而言,有着积极的意义。然而,新民诉法实施已近半年,实际的效果却与该制度设计的初衷存在不小的偏差。是什么原因导致一个好的制度却发挥不了理想的效果?作为一名基层法官,通过对案件样本的分析和一线办案的感受,笔者认为,要使该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必须构建适合小额诉讼存在和生长的土壤,才能使该制度真正发挥其应有之作用。本文通过数据和实证分析及域外的比较分析,探寻我国小额诉讼存在的问题及小额诉讼赖以存在的根基,并在此基础上寻求我国小额诉讼程序蜕变的方式。
一、小额诉讼之困--理想之花与现实之惑
按照江苏省法院下发的通知,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范围,是指诉讼标的额在13700元以下的案件。实践中,标的额在13700元以下的案件,多集中于物业纠纷、电信欠费纠纷、信用卡纠纷、担保追偿权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这几类案件原告主要集中于物业公司、银行和担保公司。实践中,这几类案件的调撤率都很高,通常都在90%以上,与小额诉讼程序是否施行没有必然关系。因此,本文讨论的要点,就是剔除集团诉讼后的发生于普通百姓之间的小额诉讼案件。
(一)基于数据样本的分析
笔者统计了所在法院2013年1月-5月及同期收结案情况,如下图所示:
结案方式 审理天数 总收案
判决 调解 撤诉 其他 总计
结案情况 1001 1012 283 45 2341
52 3119
小额诉讼案件结案情况 2 41 8 2 53 25 53
往年同期结案情况 863 1103 207 33 2206
62 2235
往年同期小额诉讼案件结案情况 4 38 3 3 48
28 48
其中,判决结案的2件均为简易程序,也就是说,一审终审判决的案件没有。据了解,与笔者法院同处一地的其他三个基层法院情况也与此类似。通过上图可以看出,新民诉法实施半年来,小额诉讼案件收、结案情况、结案方式等没有明显的变化。即便是可以一审终审的两件案子,最终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判决。从总的收案情况看,小额诉讼案件很少,只占总案件数量的1.2%。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的讨论纪要》之规定,小额诉讼适用的主要案由包括民间借贷、买卖、租赁、借用、服务合同纠纷、信用卡、给付赡养费、抚养费、劳务报酬等十几类案件,应当说,小额诉讼程序有着广泛的适用空间,但是实践中,案件数量却没有相应得到体现。
(二)实证调查分析
1、对当事人的访谈
笔者随即抽取了三个未能调解成功的小额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将其谈话笔录整理如下:
(当事人1)问:为什么到法院来打官司?
答:被告不接我的电话,我一直找不到他,再不来就超过诉讼时效了,所以只好来法院诉讼了。
问:之前为什么没有及时来法院解决?
答:这么点小事情,来法院太麻烦了,能不打官司就不打官司。
(当事人2)问:本案的标的额并不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双方同意吗?
答:钱我是借过的,但是我明明还过的,就是忘了要他出具收条。如果法院能认定这个事实,我同意一审终审。
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答:调解什么,我明明还过了,莫非要我再还一次,你们法院要公平公正啊。
(当事人3)问:本次事故发生后,被告有无垫付费用?
答:垫付了,原告不认帐,做人要讲良心啊。
问:你能否提供证据支持?
答:你们法院是要查明事实的,不信你们可以去调查,看看是否我付过钱,钱不在多少,关键是个理。我相信法院会给我一个公道。
2、法官群体心态:一次真实的通案记录过程
承办人:今天讨论这个案件是一个标的额为800元的民间借贷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可以适用一审终审,下面简要介绍案情。
法官甲:我认为可以适用一审终审,既然双方有争议,调解不成,就可以按照证据规则直接判决原告胜诉。
法官乙:我认为不应该这样。现在被告提出了还款的主张,只是证据不充分,已经不属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应当使用简易或普通程序审理。
法官丙:我同意乙法官意见。按照法理,事实清楚应当指的是法律事实清楚,而非事实本身,虽然本案法律事实清楚,但是一旦一审终审判决,被告的救济权就很难得到保障,最终会将怨气撒到法院头上,慎重起见,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判决。
最终,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判决。
3、听听路人怎么说
问:现在新民诉法生效了,听说小额案件可以一审终审了。
路人甲:那法院的权利岂不更大了,大檐帽,两边翘,这下老百姓彻底没有说理的地方了。
路人乙:这跟我们有什么关系,一辈子也去不了法院。
路人丙:法院的权利越来越大,没有监督,没有上诉,法官估计更加肆无忌惮了。
二、小额诉讼的域外比较分析
为了更加清晰的了解小额诉讼现状,我们以美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为例,通过比较以资借鉴。
(一)美国的小额诉讼程序
对于小额诉讼的标的额,美国各州有不同的规定。美国小额诉讼突出简便、快捷、成本低廉。为了方便当事人,法庭基本上将聆讯时间定为下午六点半以后,俗称黄昏法庭。若当事人需要,比如当事人是65岁以上的老人、伤残人士或夜间工作人士,也可要求法庭安排日间聆讯。小额诉讼法庭倡导当事人协商,若协商不成,要告知当事人诉讼中存在的风险,即便是一方当事人自认能够胜诉,结果也可能与其愿望存在偏差。即便当事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一般不对某个技术性错误进行改判,并且当事人要额外支出各种费用,甚至有可能超出诉讼标的额。通过这种方式,促使当事人双方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总结美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其通过提供便捷和低成本的司法服务,并通过各种制约措施,促使当事人选择小额诉讼程序,虽然不排除个别案件因当事人畏惧繁琐而高昂的诉讼成本而"忍气吞声",但其"接近正义"的做法是值得鼓励和提倡的。
(二)日本的小额诉讼程序
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368条第1项规定,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诉额为30万日元以下的金钱支付请求事件。日本小额诉讼以借款债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日常生活中所发生的小额事件为对象,仅限于金钱支付请求而不包含物的交付请求。()日本的小额诉讼注重双方当事人的合意选择,但是对于被告提出异议的期限进行了严格限制,力争一次开庭,即日宣判、不准上诉。日本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终局判决,当事人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申请异议,法院重新以通常程序就原告的请求当否进行审理和裁判。经审理,如异议判决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所作出的判决相符,就认可小额诉讼判决。不相符时,取消小额诉讼判决,重新作出新的判决。对此判决,不准上诉。可以看出,日本的小额诉讼既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也考虑诉讼的效率,判决虽然可能导致部分案件裁判不公,但是相较于大幅提高的司法效率,小额诉讼给民众提供一种接近司法的途径,受到国民的广泛赞誉。
(三)我国台湾地区的小额诉讼程序
台湾"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三十六条之八规定,对于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的请求给付金钱、其他替代物或有价证券的诉讼,强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于标的金额或价额在新台币五十万元之下、十万元之上的上述三种诉讼,当事人可以合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案件的管辖适用管辖的一般规定,但是小额案件当事人一方是法人或商人的,不适用约定债务履行地管辖及合意管辖的规定,其目的在于防止公司利用其自身优势,强迫消费者接受不合理的约定管辖。为便利当事人,小额诉讼可以在夜间或休息日进行。对于小额诉讼案件,法院得不调查证据,而根据双方的诉辩及证据认定事实进行裁判:一是经原、被告同意者;二是调查证据所需时间、费用与当事人之请求显不相当者。为鼓励被告自动履行债务,防止原告与法院因强制执行增加费用,如经原告同意,可以作出被告在一定期限内自动清偿债务的,免除部分给付的判决;为恰当解决小额案件,基于被告的财力及其他理由,法院可作出分期给付或缓期清偿的判决,并确定被告逾期不履行时,应加付给原告的金额。
可以看出,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充分贯彻了小额诉讼程序"接近正义"的司法裁判原则。同时为了鼓励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及时有效解决,创造性的创设了债务的附条件免除制度、分期付款制度、加重给付制度等,同时把群众的司法需求与司法的正义性做出了合理的界定,即满足群众对司法的需求,又防止小额案件的缠诉、滥诉,防止为追求个案的绝对公正而浪费司法资源,使得小额诉讼案件的程序正义和价值正义得到有机的统一。
三、小额诉讼程序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前提--缺乏健康而理性的司法理念
司法的作用在乎居中裁判,即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综合判断是否支持一方诉讼请求的行为。"以事实无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司法原则的生动概况,但是这里的以事实为依据,应当指的是能够以证据证明的事实,即法律事实,而非事实本身。对于司法裁判者而言,事实已经过去,任何有关事实的判断都是主观判断。作为一般社会公民,应当是自己权利的守护神,如果连自己都疏于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寄希望一个无所不能的裁判者,实际上是不现实的。
小额诉讼的"接近正义"裁判,就是充分考虑到司法裁判的局限性和公民对司法需求的无限性而创设的一种制度。以美国为例,一旦当事人一方不服判决,可能面临巨大的诉讼风险和费用负担,作为一个理性经济人,在面临如此高门槛时,恐怕更多的选择是息事宁人,而不是要一个"公正"。我国台湾地区也作出类似规定,即明确限制法官的调查取证。鉴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和局限性,"公正"和效率天然地存在冲突,是要公正还是要效率,是立法者要考量的现实问题。遗憾的是,我国目前的司法理想主义色彩过于浓厚,在大众眼中,不论什么样的判决,必须保证公平,所谓一次不公的判决,就是污染了整个河流。这就使"接近正义"的小额诉讼程序失去了适用的前提条件。为小额程序所构建的一次开庭、当庭宣判、不准上诉等制度成为镜中花、水中月。
(二)关键--司法公信力不足
司法的公信力无论如何强调其重要性都不为过。司法是社会稳定器的最后一道阀门,因此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对于社会矛盾的化解有着重要的作用。在世界主要法治国家,判决成为明事理,断是非的重要载体。法院的廉洁和公正是为大众所认可的,因此无论法院作出什么样的判决,民众基本予以认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位大法官曾说过:"不是因为我的判决是正确的所以它才是终局的,恰恰相反,我的判决之所以是正确的,是因为它享有终局性。"司法的终局性是司法体系的生命力所在,无终局即无司法。当然,一个终局性的司法判决不一定是个正确的判决,实际上,任何一个所谓"正确的判决"都有可能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得不正确。
长期以来,大檐帽、两边翘的说法成为群众讽刺挖苦法院的一个形象注脚。对司法的不信任有着深厚的历史基础。而我国近十年来进行的司法改革,却没有朝着司法终局性的方向努力,恰恰相反,上诉不如上访的事情一而再的发生,直接冲击着司法的防线。"天听"式的信访制度借助权力干预解决涉诉信访问题,其收获的可能是个案公正,但代价是司法权威的严重缺失和审判权的进一步边缘化, 同时助长了司法问题的信访化救济潮(),这让小额诉讼程序直接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土壤。反观美日及我国台湾地区,正是有着司法公信力的土壤,所以当一方当事人输掉官司时,其所做的是反思自己行为存在哪些问题,下次注意改正,而不是借助于上访来实现目的。正是这个原因,美日等国实现了法治的良性循环,而我们却在追求公正的理想下,陷入司法和信访的泥淖中不能自拔。
(三)保障--制度缺失导致法官缺乏担当
习近平指出,要确保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法院的审判权就是通过法官的裁判行为产生,因此,审判机关能否独立行使审判权,关键在于法官能否成为真正的案件裁判者。法官在小额诉讼程序中获得空前广泛的自由许可权,这使得这种程序的成败一定意义上维系于司法实务者对自身职责的忠诚以及对法治国家的诉讼理念的执著。立法者对法官的信赖就构成了设置小额诉讼程序的前提和基石。()小额诉讼程序的一审终审制,让基层法院法官有了较大的司法裁判权,按照公众的理解,大权在握的一审法官一定会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现实情况中令人大跌眼镜的是,新民诉法实施近半年来,鲜有一审终审判决的案件产生。上文提到的一个800元案件的通案记录,真实而生动的反应了基层法官的心态--在当前信访考核压力下,在法官普遍缺乏职业保障的情况下,面对一方强势的当事人,法官已然成为弱势群体,自然而然地,小额诉讼案件一审终审制只能被束之高阁。
作为一名基层法官,笔者对此有着深刻的体会。司法公信力的不足,已经导致居中裁判的法院陷入要自证清白的泥淖中。正是在此背景下,小额诉讼案件的一审终审权,对法官而言,难谓之权力。因此,法官人格的不独立是小额诉讼制度推行一个重要障碍。
(四)实施--亟待提升的司法为民理念
应当说,司法为民在最近五年中得到了空前的重视和加强。各种包括巡回法庭在内的司法便民措施不断创新,然而,由于未能突破现有的司法制度框架,其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只能说,最近五年来的司法创新,主要是司法职能的进一步延伸,对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并未有实质性贡献。相反,因为弱化和丧失了司法的程序和仪式,使得群众对司法的严肃性、公正性产生怀疑。
纵观欧美发达国家,其司法制度的设计贯彻了"小额案件从简、重要案件从严"的理念。比如美国的司法制度,对于小额诉讼案件,如果当事人需要启动陪审团,必须要缴纳相当高的费用。如果上诉,还必须缴纳律师费和承担可能败诉的保证金等。但是对于重大案件,由法院组织双方确定陪审团的组成,并主导案件审理进程,最后由法官根据陪审团就事实部分的投票结果确定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于审理期限,则没有我国普通程序六个月审结的要求。美国的社区法庭、周末法庭、夕阳法庭很发达,使得大量小额案件在萌芽初期就在法治的轨道内得到了有效的解决。因此,我们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做法,一方面提高司法为民的理念,另一方面要对现有司法制度进行合理调整,真正做到司法便民、利民。
四、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
(一)重新建构现有司法体系,推动小额诉讼案件的便民化
在现有司法格局难以调整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以地级市为单位,建立专门的小额诉讼法庭。考虑到现有的小额诉讼案件受理标的额并不高的事实,可以考虑由小额诉讼法庭处理本地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数额以内的案件(即现有小额诉讼案件标准的3.3倍),以充分发挥小额诉讼法庭的作用。小额诉讼法庭应当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进行规划和设计。比如在交警部门设立交通法庭、在居民聚居区设立周末法庭、老年法庭,在企业集中区设立企业法庭,为当事人提供上门立案、及时通知、当场开庭等诉讼服务,并对诉讼费用减收或免受。
(二)修正相关小额诉讼程序,构建与之相配套的司法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突出的特点是快速审理、快速裁判,因此,应进一步简化送达程序、文书的制作程序,对小额诉讼案件,可以只列明当事人信息和调解或判决的内容,当场制发文书。对于及时履行判决或调解内容的,可以对给付义务一方当事人免收诉讼费等奖励;对于不及时履行判决或调解内容,可以在其所在地区将判决书或调解书进行张贴公告,同时加重其履行义务。对于不服一审判决的(指超出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度的案件),要先行将上诉费及履行保证金缴纳后,才能允许其进行上诉,以防止债务人借上诉恶意逃避责任的行为。这样,一方面可以大量减少现有法院受案激增的现状,又让小额诉讼的快捷、便民落到实处。
值得注意的是,有学者认为,小额诉讼案件应当赋予当事人有限的上诉权,以保障其诉讼权利的合理彰显,防止一审法官的恣意裁判。()笔者认为,现有的再审制度已经能够对当事人的权利进行救济,对小额诉讼案件的上诉是否合理进行审查,本身就违背了小额诉讼程序设立的初衷。因此,在现有司法制度下,没有必要过多考虑小额诉讼的权利救济问题。
(三)深化司法制度改革,建立有利于案件公正审判的司法环境
司法行政化趋向一直为学界所垢弊。司法行政化一方面来源于外部的行政干预,一方面来源于内部的案件请示、汇报制度。有学者尖锐的指出,行政与司法这两种权力形态是天然不同的。司法权体现的是公平、正义的价值观,科层行政官僚制所体现的是效率第一的功利主义价值观。()司法行政化趋势之所以愈演愈烈,原因在于,行政权力无限扩张的本能没有得到合理的约束,法院异化为政府的一个部门,法官只不过是政绩的参与者和推动者,其工作的价值量取决于政府的认可,公平正义反而处于下位。因此不从根本上改变司法体制,单纯的修修补补对目前的中国司法而言,于事无补。
(四)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改变小额诉讼程序立法粗糙的现状
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可以说是立法上的一大创举和突破,但是因为立法过于仓促,缺乏论证,使得该制度存在先天性不足,极易为该制度的顺畅运行埋下隐患。笔者以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尽快对该制度进行完善:一是民事诉讼法忽视了对于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保障,即要么强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要么适用简易或者普通程序。反观世界主要国家,均赋予了当事人的选择权,当然,对其选择权的适用,应当制定较为严格的制度,防止小额诉讼被当事人恶意行驶选择权所架空;二是没有限定一定时期内当事人提起小额诉讼的次数。如前文所言,对小额诉讼,最为集中的就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供用水、电、燃气纠纷等,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鲜有驳回物业公司诉讼请求的行为发生,因为物业费的缴纳是有明确约定的,但是对于物业公司未及时履行物业服务义务的行为,其客观上大量存在,但法院却没有办法按照一般买卖合同那样,根据双方当事人过错对其履行义务酌情予以扣减,这就使得物业公司不积极履行义务,却积极通过法院诉讼来催收物业费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有必要对该类案件设定一定次数,防止其利用小额诉讼滥用诉权;三是没有明确小额诉讼的"接近正义"的裁判原则。小额诉讼程序和"接近正义"天然的难以割舍,但是受到司法理想主义的影响,对于所谓接近正义的判决,群众在短时间难以认可,这让小额诉讼失去了赖以存在的价值基础。我们应当从司法理想主义逐步过渡到司法理性主义,只有营造健康的司法理念后,小额诉讼的快速审理、快速结案才能成为可能。
(五)构建法官职业保障制度,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明确规定了法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法官享受国家规定的审判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然而实际中,鲜有法官享受到上述待遇。从优待警年年呼吁,但是面对压力大、责任重、待遇低、缺乏职业保障的法官群体而言,现状非但没有任何改观,反而每况愈下,中国法官的离职潮已经成为全世界独一无二的奇观。世界上任何一个法治国家,无不以充分保障法官的职业待遇和尊荣感为己任,作为迈向世界的大国,我国有必要对当前的法官群体保障制度进行重新的梳理和构建:一是改变现有的考核制度,从考核调解率、上访率、法定审限结案率向考核文书制作、庭审驾驭、证据认定等内容转变,使得考核制度更加符合法官职业特点;二是要提高各级法官职级待遇,落实从优待警承诺;三是全面优化提高法官的职业保障制度,对于打击报复法官的行为从严惩处;四是大力营造法治良好氛围,以司法的终局裁判力为社会明是非、定纷争。同时改变不切实际的对绝对公正的追求,让案件的审判回归本源;五是加大对小额诉讼案件的资金支持力度,使该利民措施落到实处。对于周末法庭、夕阳法庭等特殊法庭,或者小额诉讼法官,应当加大财政支持的力度,毕竟,好的理念需要一定物质投入才能变为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