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在婚姻家庭法律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它可以保证夫妻离异后非直接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我国宪法规定,子女从出生时起就有自己的权利,其中包括获得父爱、母爱的婚姻家庭权利,这些权利是他们健康成长的必要条件,更是社会未来安定的重要因素,规定探望权有利于保护子女受关爱的权利,并对社会道德起到重要的导向作用。离婚是现代文明社会公民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重要体现,任何一方都不能以禁止探视子女作为对对方的惩罚,伤害对方和子女的感情,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探望的范围、究竟什么样的行为才算是探望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就使执行员在具体执行时没有法律依据。下面例举当事人故意规避探望权几种常见情形。

 

1、 唆使年幼子女拒绝父亲或母亲探望来规避探望权。 探望权在执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年幼子女拒绝探望的情况。这往往是由于年幼的子女受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当事人或家人的教唆、利诱、恐吓而表示不愿接受探望。执行法官根据子女的具体年龄和实际辨别能力,正确判断出子女拒绝自己父或母进行探望的真正原因。尤其是对比未年满10周子女,要由行使探望权父亲或母亲单独与孩子沟通交流,来明白孩子的真实意图。防止受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当事人规避探望权。对于年满10周子女且有明确判断能力孩子,拒绝探望的就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2、法律文书中对探望的时间、地点规定过细,致当事人找到正当理由规避探望权

有些法律文书主文中都将探视的时间和地点作了非常细的规定,将探视时间规定在某月某日某地方。这样规定常常因为孩子上课或天气变化等其他原因,致使当事人以正当理由规避探望权,从而使申请人的探视无法实现。因此,法院在探望权案件审理中,探望时间不能过细,具体到月份即可。 

 

3、只给予见面不准交流的方式来规避探望权

 

行使探望权不仅是与孩子见面,而是能够相互交流、一起玩耍,或影响孩子正常生活情况下与父亲或母亲住一两天,来增进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感情,真正达到父母探望子女之目的。此时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当事人或家人一般均采用拒绝的方式,认为探望只能是来看看孩子说几句,要带孩子离开玩耍,或带回家住一两天。由于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当事人认为自己并未阻挠对方来探望孩子,从而来规避探望权。

 

4、取得抚育权的监护人父或母或其他亲属阻挠来规避探望权

 

执行实践中,对于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是负有协助义务均无异议,但对于取得抚育权的监护人父或母的其他亲属,比如小孩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阻挠行使探望权的,而其又不能作为执行主体,同时阻挠人年龄相对偏高,难以采取一定措施来保障探望权的执行。

 

5、搬离原居住城市设置来规避探望权。

 

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离开原居住城市后故意不告知对方如何行使探望权,而享有探望权的父亲或母亲在无法取得对方的详细信息,或知道了对方信息却因为路途远而无法行使探望权时。这在法律上如何行使探望权确实是个难以解决的问题。但法院可以改变以直接见面方式来行使探望权,利用现代科技运用网络视频或电话交流,来解决这种探望权。

 

如何有利于探望权的实现,可以综合各方的有利条件,做到社会手段结合法律措施,来保障探望权的顺利执行。以下为例举的几种对策

 

1、在法院执行探视权的过程中对被探视的子女有直接或间接 影响的由个人和组织均构成“应负协助执行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因此被探视子女所就读的学校(或幼儿园)、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的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被探视子女所在地的司法所、派出所、妇联等相关部门均是应负协助执行责任的“单位”(组织);与被探视子女共同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叔(伯)姑舅姨、兄姐等亲属甚至左邻右舍都会成为应负协助责任的“个人”。

 

2、规定探望权受阻可成为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诉讼理由。行使监护权的一方拒绝对方探望子女,使子女得不到父母双方的关爱,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理应成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理由。当然在探望权制度上还应有一些限制性措施,如规定不得对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利父母子女关系的教育,不宜将夫妻间“仇视”传染给未成年子女等等。

 

3、可以在探望权中引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人身权利,如果抚养人故意设置探视障碍,使得探望权人见不到子女,遭受精神痛苦,探望权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判令精神损害赔偿既可以补偿探望权人不能行使探望权所受到的伤害,也可约束抚养人履行协助义务。但此赔偿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实践中应严格掌握。

 

4、情节恶劣,且多次阻碍探望的可使用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文书罪。刑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应负刑事责任,但司法实践在探望权中极少运用这项规定。在各法院均不运用管种最具强制力的法律手段,从而使一些“软对抗”的被执行人逍遥法外,使得这项法律规定形同虚设。如美国一妇女因不让其享有“探视权”的前夫探望女儿,被法官判处监禁数年。国外的法律因其有极重的处罚手段,在探望权的执行上很少有对抗。因此,我国对拒不执行生效裁判与阻碍执行者,要坚决制裁。如果我们的法院能如此认真地执行法律,探望权的执行也就不会再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