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执行难”已经成为困扰法院工作的重要问题之一,而规避执行又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被执行人采取各种方式和手段规避执行,逃避其应尽的义务,导致人民法院大量生效法律文书不能得到有效执行。如何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力克执行难,构建反规避执行机制,将成为当前乃至今后人民法院工作的重点。

 

一、规避执行的概念及形成条件

 

规避执行是指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或对生效法律文书负有协助义务的其他人,采取转移、隐匿财产或为财产给付设置法律、人为障碍等方式,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以达到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规避执行主要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利用公司法人制度虚假诉讼、恶意诉讼,隐瞒、漏报、不报财产等形式。

 

规避执行有如下三个形成条件:(一)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行为;(二)债务人主观为恶意且受让人对避债行为知道或应当知道;(三)转移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造成实质损害或构成威胁,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规避执行的形成原因

 

在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现象之所以普遍存在,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因素:

 

(一)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建立健全。一些市场主体缺乏有效的监管,逃避、规避执行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是造成“执行难”最重要的社会因素。有的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执行观念不强,藐视法院执行,从心理上存在轻视法院执行的意识;有的当事人缺乏诚信观念,到了法院执行阶段也采取拖、逃、赖的手段,不以为耻,其行为严重影响了法院在普通大众心里的信誉。

 

(二)现行有关执行方面的法律不健全。我国现行立法只有在《民事诉讼法》执行篇中正式规定了执行的操作程序,但仅有的这些条款并不能完全适应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也相继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但这些法律条文过于简单和笼统,没有形成一部系统的完整的执行法典,不能解决当前执行工作中日益纷繁复杂的状况。另外我国法律对失信惩罚的力度不够,无形中助长了一些人不断地选择规避执行。虽然我国刑法上也确立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但其可操作性不强,在形式追诉程序上也显得过于繁琐。立法上的缺陷和滞后,导致一些被执行人在法律条款无法约束的真空地带,事先转移、隐匿财产,这在无形中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损害了人民法院在社会公众中维护正义的形象。

 

(三)缺乏一套完整的执行工作管理机制。执行体制是政治体制的组成部分,是由现行法律构建而成的实施执行行为、调整执行活动的制度综合体。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执行制度机制建设上下了很大的功夫,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统一管理,理顺执行工作的管理体制,发挥执行队伍的整体效能上还存在差距。如在执行权的科学分配和分权制约方面,在重点环节和社会监督方面,在执行工作质效管理方面,有的还缺乏有效的制度。

 

(四)法院自身存在的原因。从法院方面看,一是执行队伍的能力素质、执行力量、物质装备等,还不能完全适应执行工作的要求,不能快速反应、打击逃避、抗拒执行的行为。二是有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因种种原因给予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理由和借口,也给执行工作增加了难度。三是立案、审判、执行之间相互衔接还不到位,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不力,是当事人有机会转移、隐匿财产,给后续的执行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三、反规避执行的对策

 

反规避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及其他协助单位对规避执行的行为进行反击、压制和处罚的各项体制机制和措施手段的总和,是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提升管理水平,持续有效的压缩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空间,致使被执行人没有法律和体制漏洞可钻,其任何尝试规避的行为均将遭遇执行机制的反制,最终建立让被执行人及协助义务人不敢规避、不能规避的体制和机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对策:

 

(一)出台民事强制执行法,完善反制规避执行的立法。(1)突破现有民事诉讼与强制执行一体化的立法理念,制定系统的民事强制执行法,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创新来解决执行难问题。(2)完善刑事立法,在刑法上,加大对虚假诉讼等恶意逃债行为的惩罚力度,这是解决执行难的现实需要。(3)完善刑事诉讼立法,不再让“拒执罪”成为摆设。要有效解决实践中“拒执罪”案难移送、难追究的状况,只要人民法院决定移送的,公安机关必须立案,或者修改为“拒执罪”直接由法院审判更为便捷。

 

(二)打造全社会性的执行网络,缩小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空间。打造执行网络,就是制定比执行联动机制更广泛的一种制度,除现有的执行联动单位参与执行工作以外,将民航、铁路、电信、宾馆酒店、娱乐场所、旅行社、居委会等单位纳入联动机制,使被执行人的一切举动都在可防控的范围。如被执行人迁移,当地公安机关应将情况反馈到法院执行信息网;被执行人异地注册、投资办企业,新注册地工商部门应将其投资情况登录法院执行信息网;被执行人融资,受理融资的金融机构应当将该信息登录法院执行信息网。又如相关部门和单位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进入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等场所进行高消费,或者乘飞机、列车软卧外出等,应当将该信息反馈到法院执行信息网。人民法院根据最高院发布的限高消费规定,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并可对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这样,全社会形成一张强大的执行法网,要让被执行人无处可逃。

 

(三)健全执行财产调查的制度,拓宽执行财产调查的途径。执行实践中,能否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是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是有力破解执行难的关键因素。健全完善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比如执行机构与省级人民银行、公安、房产、国土、工商等职能部门建立信息网络系统对接,实现法院直接查询平台,更能够快捷全面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资料,有利于节省执行成本、缩短执行周期、提高执行效率,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价值、确保法律权威。大胆推广悬赏执行机制。悬赏执行有利于破解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执行、隐匿财产的行为,拓宽了执行渠道,增强了执行的灵活性。委托会计审计事务所主动介入到法院的财产调查中。对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债务清偿的公司企业,采取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资金流动等财务信息进行审计。建立公开的媒体曝光平台。将欠债不还的老赖在新闻媒体、网上曝光,强制被执行人清偿债务,建立债务人黑名单,深入开展阳光执行制度。

 

(四)强化配合机制和分权制约机制,严厉制裁妨碍执行行为。(1)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加大执行资金装备投入,提高执行效率。同时强化内部立审执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搞好工作衔接,用足用够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等法律措施,从体制机制上反制规避行为。在立案审查中,告知当事人诉前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权利。在案件审理期间,充分考虑以后的执行工作,发现被告有隐匿、转移财产苗头,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掌握执行工作的主动权,彻底遏制被执行人赖债的违法行为。(2)推进执行改革,分设执行内设机构,将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分离,便于互相监督制约。(3)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对消极执行、不执行、乱执行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问责到位。(4)严格依法文明执行,对协助义务人和被执行人串通一气,帮助被执行人规避法律、逃避执行,妨碍人民法院执行的,应依法追究妨碍诉讼的法律责任,最大限度地防止被执行人逃避执行。

 

(五)完善社会救济体系,解决法院执行的后顾之忧。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往往会遇到一些申请执行人存在严重伤残、体弱多病、生活没有来源的弱势群体到法院上访,甚至集体闹事,原因是法院对案件的被执行人已经穷尽执行手段,而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案件又得不到执行兑现的情况,法院会处于一种尴尬境地,给执行工作带来负面影响。对这类案件应纳入财政或社会适当救济范畴,或许可以避免社会不稳定因素发生,更能体现司法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