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公司员工,本应恪尽职守,维护企业利益。然而封某等四人却见财起意,相互勾结,利用工作便利“监守自盗”,最终因盗窃让自己身陷囹圄。

 

封某是该县某纺织有限公司的挡车工,他在平时工作中发现,正常情况下原棉生产均有损耗,且公司的生产量很大又没有安装监控设备,弄点皮棉出去卖钱赚点外块根本不是难事,但一人实施起来比较困难,于是封某找到了李某、颜某和王某,四人一拍即合。为顺利销赃,李某联系到收购废旧的徐某,“盗销一条龙”的作案模式就此形成。

 

20115月,封某利用在车间上夜班的便利,将清花车间内10卷棉化偷扔至车间东门外,再由李某、颜某、王某将棉花弄至公司围墙外,徐某开车到墙外将赃物拉走。

 

第一次得手之后,让封某四人兴奋不已,自认为找到一条发财捷径,自此一发不可收拾,一有机会就在夜间上演“蚂蚁搬家”,在短短八个月时间内,封某等人疯狂盗窃皮棉7640公斤,涉案价值137520元,平均每月窃得皮棉2000斤左右。2012129日晚,封某等人故技重施,在将44卷皮棉准备运出时被公司巡视员发现,次日四人即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封某、李某、颜某、王某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王某主动退赃,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该院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处封某等四人四年四个月至四年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判处徐某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同时对上述被告人处以1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