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当地的肖某、陈某、朱某、严某四人均为无业人员,为了能够“不劳而获”,该四人却干起了合伙行骗的非法勾当,他们以赚取某工业零配件差价为诱饵,采用表演“双簧”等手段,使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上当受骗。近日,泰州市高港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一起诈骗刑事案件,四名被告人均被绳之以法。

 

20127月至10月间,四被告人先后三次至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等地,由被告人严某负责开车接送,被告人肖某、陈某、朱某以赚取某工业零配件差价为诱饵,采用表演“双簧”等手段,骗取侯某等人现金人民币12040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276日上午,被告人肖某、陈某、朱某、严某至泰兴市苏中批发城附近,骗取张某现金人民币40400元。2201295日上午,被告人肖某、陈某、朱某、严某至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引江东路新德村路段,骗取侯某现金人民币20000元。32012109日上午,被告人肖某、陈某、朱某、严某至泰州市高港区沿江高等级公路建安村路段,骗取奚某现金人民币6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陈某、朱某、严某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朱某退出分得的赃款人民币24000元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严某在本案诉讼过程中退出分得的赃款人民币24000元。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肖某苏MAxxxx小型轿车一辆,扣押某“工业机芯”一只。

 

高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陈某、朱某、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肖某、陈某、朱某、严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被告人肖某、陈某、朱某、严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严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陈某、朱某、严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陈某、朱某、严某均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严某退出分得的赃款,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积极缴纳财产刑保证金,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某、陈某、朱某、严某诈骗老年人的财物,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刑罚,予以数罪并罚。对于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严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的公诉意见,经查被告人严某在共同诈骗过程中事先参与共谋,事中积极开车接应,事后分得赃款,在共同犯罪中作用与被告人陈某、朱某相当,故不能认定为从犯,本院对此公诉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严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

 

据此,高港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20121018日起至2015818日止,即二年十个月一日)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二千元;

 

三、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四、被告人严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

 

法官提醒:近期,犯罪分子的骗局层出不穷,骗术不断“出新”,使得一些防范意识差的民众防不胜防,屡屡上当受骗。本案中,犯罪分子的行骗手段系近期出现的又一新型骗术。

 

通常犯罪分子事先物色中(老)年人为作案目标,特别是防范意识较差且贪图小便宜的人,采用“唱双簧”的方式,几人共同作案骗取受害人信任,达到诈骗钱财的目的。犯罪分子一般分工明确,每个成员充当不同角色,交叉结伙。每次作案一般先由一人搭识受害人,然后询问受害人是否知道卖该产品的地方。随后,第二名犯罪嫌疑人冒充急需购买该产品的人出现。等时机成熟,第三名犯罪嫌疑人冒充能够提供此类产品的人,再虚设购销“该产品”可以从中赚取较高的差额为诱饵,骗得受害人钱财。最后编造一些理由,支开受害人迅速逃离现场。另外,此类案件一般有一至两人驾驶车辆在附近等候,负责接应和望风,一旦作案成功或者有突发状况,随即逃离现场。

 

所以,希望广大民众凡事要提高警惕,切莫贪蝇头小利,遇事多留心眼,如遇可疑人员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