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载本是违法行为,为逃避执法检查,采取各种极端方式“大逃亡”。日前,靖江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夏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25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夏某结伙,在靖江市广靖高速出口以人民币100元私自出售江苏长博汽渡有限公司过江凭证1张给冀JB8016货车驾驶员张某。当该车行至靖江市长途汽车客运站交警执勤岗亭时,执勤民警发现该车有超载嫌疑,遂示意该车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刘某、夏某见状,驾车赶至,刘某出面说情遭拒绝后,乘民警不备驾驶冀JB8016货车逃跑。民警遂驾驶警车,打开警灯追赶,被告人夏某驾驶马自达牌轿车,载货车驾驶员张某、刘某尾随。追赶途中,民警多次通过车载扩音设备要求冀JB8016货车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刘某置之不理,并与被告人夏某驾驶的轿车交替采用蛇行、急刹车、逆向行驶、闯红灯等行为,对警车进行逼迫,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凌晨2时许,当三车行至八圩汽渡收费站时,被告人刘某不顾警车阻拦,驾车逆向冲卡登渡,被告人夏某则驾车在八圩汽渡检票口阻挡警车,致二车相撞,货车逃离本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夏某结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亦可从轻处罚。参考靖江市司法局出具的综合评估意见,考虑到对被告人刘某、夏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