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入库暂停应视为使用中 保险公司赔偿车主30万
作者: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9-04 浏览次数:244
常州市一轿车自燃,损害车库设施,轿车车主张先生赔偿车库产权人36.8万元,赔偿事宜了结后,张先生又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常州市天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先生30万元。
去年5月4日,张先生将轿车停入常州市一公司的立体车库,后车子自燃,导致车库全面瘫痪停用数月。仅车库停车机械设施的损坏维修,这家公司就支出30多万元。这部车投保了限额为3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间为2011年5月25日至2012年5月24日。今年3月,履行了法院判决后,张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拒绝。
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被保险车辆当时是停车状态,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车辆在使用中造成第三者损失的相关约定,故不予赔偿。
停车状态就不属于使用中?法官认为,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停车入库应系暂时停放,与行驶一样应视为车辆使用的一个组成部分。若将使用限定解释为必须在车辆行驶中,则明显违背了投保目的,限制了被保险人的权利,故对该拒赔理由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