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在扬州回泰州的途中因公司租借的客车发生爆胎,常某被甩出车外不幸重伤。交警认定,各方均无责任。常某的父母悲痛之余将驾驶员、汽车租赁公司、车主、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近日,法院判决车主赔偿常某的父母30万余元,汽车租赁公司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常某是泰州一家企业的实习生。今年419日傍晚,常某与其他同事在完成公司安排的出差任务后一同乘坐公司租借的商务车从扬州返回泰州。行驶途中,车辆后轮突然爆胎,车辆失控撞上护栏,常某被甩出车外跌地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这是一起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当事人均不负该起事故的责任。

 

事后常某的父母了解到,当天负责去接常某等人的商务车是常某实习单位向某汽车租赁公司所借,而该车也并非租赁公司所有,是租赁公司以有偿带司机租车方式向车主张先生所借。当天的驾驶员则是车主以150元的报酬临时找来的。

 

常某的父母认为各方对事故的发生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将肇事司机、车主、租赁公司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提出了总计60余万元的赔偿请求。

 

庭审中,四被告都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事故责任。驾驶员称,自己只是接受车主的雇佣而驾驶车辆,事故是一起意外事件。车主则辩称自己和驾驶员是朋友关系,所以将车无偿借给其使用,因此不该由自己承担责任。汽车租赁公司认为,常某出事时属于出差途中,应认定为工伤。保险公司则表示车上人员并不在交强险承保范围。

 

法院审理后认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汽车租赁公司实际是把承接的相关业务转包给了车主张先生,故车主张先生作为实际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租赁公司则应承担连带责任。故根据常某损失情况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