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用了七年方知不变频
作者:蒋俊峰 发布时间:2013-09-04 浏览次数:247
丁老伯将某商场告上法庭,称商场故意将非变频空调假冒变频空调出售,存在欺诈,故要求更换。由于丁老伯的这台空调购于七年前,其诉请显然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故法院作出驳回丁老伯诉讼请求的判决。
2006年6月19日,丁老伯花了2900元从商场购得三菱重工1.5匹变频挂壁式空调一台。今年7月20日,他请人上门保养空调,得知这台空调非变频空调。为此,丁老伯向消保委投诉,因商场对丁老伯的投诉问题不予认可,致调解未成。丁老伯诉至法院称,商场故意将非变频空调假冒变频空调出售,存在欺诈,故要求判令按发票更换三菱变频空调。
商场认为已履行了相应的卖方义务,所以不同意诉讼请求,并提出了三点意见。首先,根据发票及保修卡载明,保修卡上的型号和卖出的发票上的空调的型号是不对应的,故丁老伯购买的空调和维修的空调是否是同一台存在异议。其次,丁老伯是在2006年6月购买的空调,里面是附有产品质量保证书等物品,如果该物品不是其要购买的产品,应该在法定的期间内提出,现在已过7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第三,丁老伯无证据证明持有的空调不是变频空调。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一般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就本案而言,如果丁老伯要求调换的空调确系从该商场所购,那么其购买时已明确选择了空调的型号,即三菱重工1.5匹变频挂壁式空调,根据常理推定,丁老伯从购买该空调之日起即应当知道该空调是否系变频式空调。现丁老伯以其于2006年6月从商场购得的空调为非变频空调为由要求调换空调,该请求显然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难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