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买了14年到头来还是一场空
作者:刘建军 发布时间:2013-09-04 浏览次数:233
买了14年的房子,却被认定买卖无效。钟楼法院日前判处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买主不服,已提起上诉。通过该案,承办法官提醒市民:买卖房屋,一定要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并履行合法程序,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俞某父子家住北港,1997年,他们从邻居徐某手中购得一处面积110.7平方米的房屋,之后又对房子进行了翻修。
去年7月,麻烦来了。房子是徐某父亲所有,徐某有三兄弟,卖房的事,是老二经的手。徐家老大、老三将老二、俞某父子告到法院,称老二瞒着他们私自卖房,侵犯了他们的权利,要求撤销房屋转让协议。
徐某的父亲1995年过世,之后,徐母跟随儿子到邹区生活,老房空了下来。1997年,徐家老二与俞某商定,将老房卖给俞家,随即,俞家将办厂用的机器设备搬了进去,并进行了简单装修。2001年,双方补签了房屋转让协议,内容为:由徐家老二将父亲留下的房产作价2.5万元转让给俞家,款已付清,房屋产权证交俞家,并负责过户。不过,截至打官司,房子仍未过户。
“房子翻修了3次,花费20多万元。”在法庭上,俞某父子满腹委屈。他们称,徐家兄弟其实早知道房子卖了,这个时候来要房,只不过是面临拆迁,他们认为有利可图。当年,徐家老二手中有该房的产权证等合法证件,出面经办房屋买卖,他们有理由相信,他是代表家庭成员(共有人)的意思;他们支付了合理的价格,是善意取得。他们拥有该房已14年多,此案诉讼时效已过。房子没过户,是因为当时有政策,无法过户,况且农村房屋买卖,签协议款付清就可以了。
徐家老大、老三说,父亲过世后,老房的实际所有人应为母亲及兄弟3人共有,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经全体共有人同意。老二未经他们同意单独卖房,应属无效,况且这房子也没有履行审批转移手续;俞家买房时,明知房屋产权不属于老二一人所有,还与他签订转让协议,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他们只知道俞家使用老房,直到2010年10月才晓得房子已被卖,卖房款他们没有拿到。
法院审理认为,老二卖房事先未征得兄弟同意,事后亦未取得追认,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协议;俞某父子明知该房屋产权不属徐家老二所有而与其签转让协议,主观上有过错,不构成善意取得,他们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徐家老大、老三已知房屋买卖的事实。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房屋转让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