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化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机动车修理部主人因无汽车修理资质,且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在此次事故中不仅其家属承担了相应的过错责任,甚至本人丢失性命。

 

20134110时许,被告顾某因车辆后挡板损坏,驾驶一货车至受害人王某的车辆维修部门口,将车辆交与王某维修,中午1140分左右顾某离开维修部。1215分许被告袁某进入该车驾驶室,启动车辆向前行驶,车辆左后轮碾压到车旁的王某,致王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因本案袁某系未成年人,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投保,死者王某家属遂要求袁某及其监护人、车主顾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关于事故责任的问题,根据案情分析,被告袁某在本起事故中启动车辆的行为直接导致王某死亡,应承担本起事故45%的责任;王某无相应的汽车修理资质,且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应承担40%的责任;被告顾某存在选任过错,应承担15%的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虽然袁涛未取得驾驶资格,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仍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