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是子女的启蒙老师,也是孩子的榜样,子女的好与坏大都取决于家庭环境的影响。被告人吴某不但不教育孩子好好做人,反而在盗窃时拉儿子“入伙”,最终双双获刑。近日,宿豫区法院依法审结此案,被告人吴某和其儿子吴某某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被告人吴某小学文化,曾在2007年就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其子吴某某小学毕业后就再也没有踏入校门,一直在社会游荡。201212月的一天夜里,吴某独自一人在外闲逛,来到宿豫区某乡镇学校门口时看到一货车停在路边,顿起歹意,顺手牵羊盗得酒、饮料等财物合计2000余元。尝到甜头的吴某,在同月的一天夜里,让儿子吴某某驾车到乡镇路边寻找“目标”,在看到停放着的两辆货车无人看管时,便将车上电瓶卸走。此后,二人或合谋或单独行动,专门选择在夜间对停放在路边的货车下手,若货箱内有财物便对财物实施盗窃,若货箱内没有财物便卸走货车的电瓶。在短短一个多月里二人共计作案13起,盗得货车电瓶及烟、酒、面巾纸、卫生巾、饮料等物品,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3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吴某参与盗窃作案13起,盗得物品价值人民币30000余元;被告人吴某某参与盗窃作案6起,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10000余元。

 

宿豫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共同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钱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某、吴某某在实施盗窃犯罪事实中部分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吴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盗得的部分赃物已被追缴,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