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判刑未悔改 抢劫盗窃判八年
作者:雪峰 发布时间:2013-09-03 浏览次数:232
近日,泰兴法院以被告人宋知立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人宋知立违法所得人民币8122元,予以追缴,发还给相关被害人。
一、抢劫
2013年1月1日零时许,被告人宋知立采用老虎钳剪断铝合金窗栏入室的方式进入本市济川街道学院路四巷蔡某住宅,在一楼客厅椅背上的衣服外口袋内窃得人民币60元,后被外出归来的蔡某、王某夫妇发现。在院内,被告人宋知立为抗拒抓捕使用手机将蔡某头部砸伤。后被告人宋知立被赶来的群众抓获。经鉴定蔡某头顶部挫擦伤,构成轻微伤。
二、盗窃
2011年9月至2012年11月间,被告人宋知立单独或伙同裴某、高某(均已判刑)至射阳县通洋镇、泰兴市济川街道等地,采用撬窗、撬门入室等手段,先后盗窃作案17次,窃得人民币4340元及电视机、黄金手镯等物,物品价值人民币21892元,款物合计人民币26232元。所得赃款、赃物均被参与作案人吃用花光。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追缴了部分赃物,且已发还原主。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知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他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宋知立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部分行为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宋知立犯有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宋知立在实施转化抢劫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宋知立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知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抢劫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亲属预缴部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姓名系化名)